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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1 17: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浙民社〔2023〕47号

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2022年6月30日以前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2022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年报程序和时间

参加年检年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普通程序

1.网上填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使用“360极速版”IE10内核及以上版本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在首页选择“省级”后,依次点击“法人服务—按部门—省民政厅—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在线办理”,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登录,按照填写说明完成《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并在指定模块上传有关附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网上预审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签署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应及时审核,对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认为不符合继续存续条件的,及时提出撤销建议。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年报材料报送我厅,由我厅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二)无纸化程序

省经信厅、省体育局、省社科联、省科协、省文旅厅等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采取网上联办方式进行年检年报,全程网上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文本,于2023年5月31日前按照上述(一)第1点程序进行网上填报,在附件中上传声明盖章页。

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试行按无纸化程序办理,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照上述(一)第1点程序进行网上填报,在附件中上传声明签章页。

(三)报送截止时间

各类年检年报对象均应在2023年6月30日完成材料报送,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检年报材料报送要求

(一)年检年报需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22年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慈善组织)》(2022年度);

2.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各一份,业务主管单位另有要求的除外。按无纸化程序申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附件中提交上述材料。

除民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外,当年支出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愿提交第2项材料。

列入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由我厅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我厅承担,不需提供第2项材料。

具有慈善组织属性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提供第2项材料。

(二)其他材料报送要求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我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4.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5.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6.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我厅将依法依规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注意事项

(一)我厅将视情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对列入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结合抽查结果,确定2022年度的年检结论,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进行整改。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结论将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加盖年检印鉴。

(三)年检年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年报工作。

(四)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联系方式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3号楼207室

联系人:刘  蔚,0571—81050592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0571—81050495,81050591


附件: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docx


   浙江省民政厅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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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1

浙民社〔2023〕47号

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2022年6月30日以前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2022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年报程序和时间

参加年检年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普通程序

1.网上填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使用“360极速版”IE10内核及以上版本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在首页选择“省级”后,依次点击“法人服务—按部门—省民政厅—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在线办理”,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登录,按照填写说明完成《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并在指定模块上传有关附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网上预审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签署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应及时审核,对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认为不符合继续存续条件的,及时提出撤销建议。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年报材料报送我厅,由我厅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二)无纸化程序

省经信厅、省体育局、省社科联、省科协、省文旅厅等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采取网上联办方式进行年检年报,全程网上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文本,于2023年5月31日前按照上述(一)第1点程序进行网上填报,在附件中上传声明盖章页。

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试行按无纸化程序办理,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照上述(一)第1点程序进行网上填报,在附件中上传声明签章页。

(三)报送截止时间

各类年检年报对象均应在2023年6月30日完成材料报送,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检年报材料报送要求

(一)年检年报需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22年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慈善组织)》(2022年度);

2.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各一份,业务主管单位另有要求的除外。按无纸化程序申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附件中提交上述材料。

除民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外,当年支出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愿提交第2项材料。

列入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由我厅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我厅承担,不需提供第2项材料。

具有慈善组织属性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提供第2项材料。

(二)其他材料报送要求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我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4.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5.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6.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我厅将依法依规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注意事项

(一)我厅将视情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对列入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结合抽查结果,确定2022年度的年检结论,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进行整改。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结论将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加盖年检印鉴。

(三)年检年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年报工作。

(四)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联系方式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3号楼207室

联系人:刘  蔚,0571—81050592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0571—81050495,81050591


附件: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docx


   浙江省民政厅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