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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3-000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浙民基〔2023〕28号 公开日期 2023-02-21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SP10-2023-0002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涉村(社区)事项清单(2023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13 17: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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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党委农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促进村(社区)组织减负增效,提升村(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和“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专项整治要求,省民政厅、省委农办就贯彻落实好《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社区)减负清单指引(2020版)〉的通知》精神,梳理形成了《浙江省涉村(社区)事项清单(2023版)》。现将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抓好村(社区)减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厘清权责边界,分级制定清单。各地要厘清村(社区)与乡镇(街道)、职能部门等主体的权责边界,推进村(社区)组织资源整合、工作整合,进一步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在推进乡村振兴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社区)组织协助或者委托村(社区)组织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在省级涉村(社区)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梳理细化清单内容,分级制定涉村(社区)事项清单,健全完善准入制度和动态调整制度,切实提高村(社区)治理和服务效能。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组织出具。

二、落实工作职责,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民政、党委农办要发挥好牵头协调职能,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和各部门严格执行涉村(社区)工作准入制度,严格落实涉村(社区)事项清单。要做好与《通知(2020版)》等已有政策措施的衔接,严格落实责任。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强化对村(社区)负担常态化监管,及时纠正随意增加村(社区)负担的行为,防止问题反弹回潮。

三、强化数字赋能,提升工作效率。依托数字化改革优势,充分利用大数据,打破信息壁垒,强化信息平台的系统规划建设,推进村(社区)数据的综合采集、一网打通、多方利用,避免多头采集和重复录入,提高村(社区)工作效能。同时要紧盯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网络工作群,重点整治多头重复,同质化、“僵尸化”“空壳化”问题;不顾实际、层层摊派,盲目设置考核量化指标,滥用排名通报进行推广使用问题;过分依赖线上手段开展督检考,过度留痕、走形变味,以及操作繁琐、使用体验不佳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干部工作负担和履职压力。要积极探索开发好用管用实用的村(社区)减负增效场景,通过线上准入、即时监测等手段,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理违规问题,为基层减负创造良好条件。

四、加大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户外大屏、文化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载体,公示涉村(社区)事项清单内容,接受基层干部群众监督,有效助力村(社区)工作减负。积极宣传村(社区)减负增效工作典型经验,及时通报曝光违反减负要求的典型问题。


附件:1.浙江省村(社区)取消和禁入的事项清单.doc

     2.浙江省村(社区)出具意见和盖章事项保留清单.doc

     3.浙江省村(社区)出具证明和盖章事项取消清单.doc


浙江省民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