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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3-0024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3-12-22
文  号 主题词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12- 22 16: 3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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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高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效能,省民政厅制定了《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出台《实施办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为规范民政领域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省民政厅2022年制定印发了《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为进一步落实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优化民政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明确不予处罚事项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解决不予行政处罚的程序性问题,同步建立不予处罚的教育机制。

二、《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确定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二是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三是设定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四是统一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五是细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流程等内容。

四、《实施办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根据违法情形、改正情况、危害后果等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不予行政处罚情形,需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条件;二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需同时具备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等条件。

五、《实施办法》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二是加强执法程序管理;三是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四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解读单位: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联系方式:0571-87050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