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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3-00183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3-12-01
文  号 主题词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12- 01 16: 3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浙江省民政厅残疾人福利保障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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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2016年,省政府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在我省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制度实施6年多来,深受残疾人赞誉,有效缓解了残疾人基本生活困难和护理困难。为进一步完善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指导各地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水平,结合《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精神,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意见》,对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提出进一步要求,切实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精准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使补贴资金更公平、更有效地惠及困难和重度残疾人群体。

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有:《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等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七个主要部分,主要从政策宣传、政策衔接、动态管理、资金监管、档案管理、保障能力和容错纠错机制等方面,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作出相应规定。

第一部分是加强宣传引导。提出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新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和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提出政策宣传和主动提醒记录应留存备查。明确三个月内采取任何形式主动提醒告知的,视为已开展政策宣传。强调要坚持需求导向、自愿申请原则,不得强制纳入。

第二部分是细化政策措施。根据民发〔2022〕79号文件要求,重申原则上不得新增尚未明确的政策衔接要求,要求各地及时做好梳理、调整。细化残疾人两项补贴与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衔接规定。同时,考虑到我省相关政策文件制修订工作实际,对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衔接问题作另行细化规定处理。细化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计发、补发事宜。提出推行告知承诺书制度,并制定了告知承诺书的样本,供各地参考。

第三部分是加强比对复核。加强实时监测、数据比对和动态管理,提出各地要及时做好“浙有众扶”应用残疾人两项补贴场景预警提醒信息核查。重申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加强信息数据共享,通过数据比对分析,进一步加强对象动态管理工作。重申各地要建立健全补贴对象资格复核机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集中复核。

第四部分是完善监管机制。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拨付相关凭证需留存备查。提出基层要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做好补贴对象、资金发放情况公示。

第五部分是注重收集归档。明确归档材料的范围,要求将过程性材料及时归档,同时强调发挥我省数字化先行优势,结合“证明事项清理”要求,专门明确对于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能够获取的证明材料,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提出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应定期组织抽查档案材料,保证归档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时提出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推进无纸化管理。

第六部分是优化保障机制。提出县级民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民政助理员、残联专职委员应熟悉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重申各地将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提出对于人力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经办能力建设;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工作。

第七部分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明确推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四、《实施意见》施行时间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要求,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五、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联系人:李子龙;联系方式: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联系电话:0571—81050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