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社会福利
索 引 号 002482146/2023-001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浙民残〔2023〕151号 公开日期 2023-11-08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SP10-2023-0007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12-01 16: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残疾人福利保障指导中心
字号:[ ]打印此页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精准性、科学性、规范性,更公平、更有效地惠及困难和重度残疾人,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晓率

(一)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讲解,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帮助残疾人及监护人知晓政策并自愿申领补贴,推动应补尽补。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告知书、电话、入户走访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必要时可运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主动服务功能发送提醒信息。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简化程序,在残疾人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后,由乡镇(街道)主动服务,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补贴资格初审。

(二)规范宣传程序。政策宣传和主动提醒记录应留存备查。对新纳入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以及新办证的残疾人,3个月内采取任何形式主动提醒告知的,视为已开展政策宣传。坚持需求导向、自愿申请原则,对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开展宣传,但残疾人或监护人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得强制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残疾人自愿放弃后再次提出补贴申请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补贴资金从申请当月计发,不予补发。

二、细化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政策衔接

(三)梳理政策衔接要求。各地要准确把握、精准落实国发〔2015〕52号、民发〔2021〕70号、浙政发〔2016〕3号和浙民福〔2021〕191号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政策衔接规定,原则上不得新增尚未明确的政策衔接要求。各地已细化的政策衔接要求,如与上述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及时、稳妥、有序进行调整。

(四)细化完善衔接规定。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其中机构集中养育的对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使用,统筹用于对象的照料护理、康复治疗等。我省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衔接问题,另行细化规定。

(五)妥善处理换证事宜。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之月计发补贴,若当月已经发放过补贴,不再重复发放。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办理期满换证的,可根据残疾人证过期时间,按照换证后对象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

(六)推行告知承诺制度。乡镇(街道)可在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事项时,向申请人发放告知承诺书(模板见附件),使申请人或监护人知晓应主动告知的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在监服刑、残疾等级变更、低保或低保边缘政策享受状况变更、死亡等相关情形。

三、加强比对复核,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

(七)及时处置预警提醒信息。加强实时监测、数据比对和动态管理,推进与殡葬火化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在册人员等数据的比对,分类形成预警提醒信息。县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和乡镇(街道)要做好“浙有众扶”应用残疾人两项补贴场景预警提醒信息处置,逐一核实对象实际情况,对核实后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及时按程序注销并停止发放补贴,避免出现多发、错发。

(八)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及时交换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和残疾人证申领、变更、过期、冻结、注销等信息,通过数据比对分析,进一步加强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同步做好数据安全防护,确保数据安全。

(九)建立健全复核机制。县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补贴对象资格复核机制,明确部门职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集中复核,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主动申报、入户走访、视频查看等方式,对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在监服刑、户籍迁移、残疾状况变动、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以及享受其他社会福利、救助、保险等政策进行复核。集中复核时以及两次集中复核之间出现上述情况的,须及时作出变更或停发处理。

四、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

(十)加强凭证管理。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留存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拨付相关凭证备查,实现“一卡通”等无纸化管理的地方可留存发放统计表。省民政厅根据资金发放监管要求收集各地资金拨付材料。

(十一)落实公示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要将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街道)要及时将通过审定的补贴对象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主要包括残疾人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

五、注重收集归档,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

(十二)及时归集整理。各地要及时将补贴申请审核、主动发现、主动服务、错发追回、补发续发等过程性材料归档备查。申请审核归档材料主要包括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可以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证明材料,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各级民政部门应联合残联组织,定期组织抽查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材料,保证归档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十三)推进电子档案建设。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推进无纸化管理。电子档案健全、实现无纸化管理的地方,可不再保留纸质材料。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通过“浙有众扶”应用残疾人两项补贴场景上传材料等方式实现档案无纸化。

六、优化保障机制,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十四)加强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为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民政助理员、残联专职委员应熟悉残疾人两项补贴业务,协助残疾人申领补贴。各地要按照浙政发〔2016〕3号和浙民福〔2021〕191号要求,将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十五)提升服务能力。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以及定期组织开展政策理论、业务技能、系统运用等知识培训,提升残疾人服务群体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残疾人需求得到及时发现,不断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发放。鼓励引导社工组织、志愿者服务团队等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主动服务。

七、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担当作为

(十六)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各地应加大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发现和追回力度。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取证手段有限、申请人虚报、隐瞒、伪造以及因数据共享导致的信息无法核查、错误、滞后等客观原因,造成补贴漏发、错发、多发等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浙民残〔2023〕151号.docx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