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 >> 人大代表建议
索 引 号 002482146/2023-00119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3-07-01
文  号 浙民提〔2023〕31号 主题词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绍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10-30 09:3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邵永明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绍1号建议《关于完善养老服务政策机制 推进养老事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省医保局、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现答复如下:

浙江是全国老龄化程度比较高的省份,2022年底,全省户籍老年人1266万,占户籍人口的24.79%;全省常住老年人1329万人,占常住人口的20.2%。2022年、2023年连续两年将“浙里康养”列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标志性成果,连续15年将“养老服务”列为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养老服务总体呈现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主要指标位居全国前列,据全国公共服务质量监测,浙江养老服务列全国第4位(列京、津、渝之后),四次获得国务院督查激励。近年来,浙江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经多方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一是建立了全省统一的长护险制度。2022年,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全省长护险保障范围、筹资机制、待遇标准等核心要素和关键指标进行规范统一,从省级层面对长护险制度进行顶层设计,在全国率先实现长护险制度省级统筹。二是构建了全省统一的标准体系。全国率先发布《失能等级评价规范》《护理服务供给规范》2个省级地方标准和《护理服务质量规范》《业务经办管理规范》2个行业规范,逐步建立全过程闭环式标准体系。其中《失能等级评价规范》实现民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标准共享、结果互认”,为老年人精准画像、精准服务、精准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撑。三是推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提质扩面。目前共有省级试点4个、地方性试点3个和“浙里惠民保”延伸试点3个,均由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承办或经办模式参与。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利用自身销售网络、风险管理经验、市场化价格机制等优势,在宣传发动、护理供给、队伍建设等方面持续输出,在长护评级和服务标准制定、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基金管理等方面发挥了保险业的专业功能作用。截至2022年底,共计承保服务848万名参保对象,累计待遇享受124.8万人次,待遇支付12.6亿元。四是探索了多层次长护保障路径。按照“基本+补充”理念,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全省统一的长护险框架,设计定制商业保险产品,作为基础社会保障的补充,满足未试点地区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需求,并确保今后与社会保险无障接驳、并轨运行。如探索长期护理保险与浙里惠民保协同发展,在重疾险、养老年金险等产品中附加照护给付责任、护理增值服务等。2022年度,辖区内18家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护理保险(长期型)业务,累计承保42.3万人次客户,年度赔付护理金32.1亿元。五是协同推进了照护产业发展。长护险基金投放有效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照护服务产业,助推了护理、养老机构的发展,激活了护理培训市场,促进了养老护理、健康照护、家政服务等人才队伍的培养,激发了就业创业,拉动了经济增长。目前,5个试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共579家,养护人员1.1万人,其中2022年新增定点服务机构273家,新增养护人员6041人。

二、养老服务财政保障逐步加强

一是增加专项资金投入。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由2020年的8.25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10.6亿元,年均增长8.7%,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比例达55%以上。二是确保资金有效分配。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由各地统筹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及老年助餐点的建设及运行补贴、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补助、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助、养老机构纾困补助、高龄津贴、养老护理员入职奖补、基本养老服务、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智能终端配备、老年认知障碍专区建设、适老化改造及民生实事项目等方面的支出。在资金分配中,充分考虑各地人口老龄化情况和财力状况,向老龄化严重和山区、海岛县予以倾斜。三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我省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工作,已先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成统筹城乡、覆盖全民、托底有力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国家未建立单独针对渔民的养老保障制度,我省渔民群体可按规定参加相应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保障。

三、异地就医服务水平不断优化

高标准落实长三角一体化,提前实现高血压、糖尿病等5个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4813家,开通率达45%,远超国家30%的任务要求。全国唯一实现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免申即享”,达到“免申请”“智能办”“秒到账”。全年长三角异地门诊住院累计结算365万人次、医疗费用65亿元。紧盯“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和基本公共服务最优省建设,坚持“整体智治、高效协同、便民利民”,持续推动医保数字化迭代升级。推动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应用,全省激活5176万人,激活率达93.2%、居全国第二,结算率达47.5%,结算率居全国第一,两项指标均居全国前两位。实现所有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办结率超90%,居全国首位。

四、养老护理员队伍持续提升

一是加强持证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每万老年人口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数”作为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老有康养核心指标,2022年底已达22.7人。“新增养老持证护理员6000人”连续2年列入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2022年新增7697人。二是抓好养老护理员培训认定。2019—2022年从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筹集91.03亿元专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养老护理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范畴,并将培训对象范围扩大至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等支持养老护理培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将养老护理员等纳入急需紧缺职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放,发挥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护理培训的有益补充作用。三是提高入职奖补标准。2021年12月14日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和原有办法相比标准提高、年限缩短、范围扩大。中职奖补标准从2.1万提高到3万,专科(高职)从2.6万提高到4万、本科以上从4万提高到5万。年限从原来的满5年后发放调整为第3年起分3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后发放30%,满4年后发放30%,满5年后发放40%。奖补范围从原来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养老护理员扩大到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营养调配、心理咨询、技术培训、能力评估等工作的人员。四是落实竞赛和表彰激励。连续多年组织开展了全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2020年,在省政府组织的首届浙江技能大赛上,专门设置养老护理员项目,并对第一名到第五名选手给予2—8万元不等奖金;还授予“浙江省首席技师”“浙江省技术能手”等称号;并优先申报授予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青年岗位能手”“浙江省巾帼建功标兵”等称号。2022年指导开展浙江省“十佳养老护理员”、百名“优秀护理员”推选活动,2023浙江(国际)康养产业博览会上表彰“十佳养老护理员”。

虽然我省养老服务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您提出的长期护理险覆盖面低、居民养老经济负担重,养老服务投入保障不足,医保异地结算不畅、难以吸引外地老人来浙养老,养老护理员队伍缺口较大、专业性不强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对照邵代表提出的建议,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向国家争取扩大我省长护险试点范围。逐步建立“政策性+市场化”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体系,配合相关部门加快研究护理行业的扶持政策。指导试点地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和长护险标准体系,抓好组织实施,2023年底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数达1750万人。在试点基础上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范失能评估、护理服务、经办管理等具体政策,研究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之间的衔接,迭代完善制度体系,加快形成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浙江经验”。推动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及机构护理等多样化护理需求的商业保险产品,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长期护理保险领域的功能作用。

二是加大基本养老服务财政扶持保障力度。省财政厅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问题研究,完善财政补助政策、优化资金使用方向,落实好有关养老服务政策,积极支持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发展。

三是推进长三角养老医保政策互通互享。持续深化医保异地就医结算改革,推动跨省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率达到65%,进一步扩大门诊慢特病病种跨省直接结算联网范围,联网医药机构达到600家。探索建立长三角长期护理保险的异地互认和直接结算机制,更好地推进我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四是实施养老护理员素质提升工程。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等级认定和竞赛,2023年底每万老年人口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到23人,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18%。推动全省各县(市、区)全面建立岗位津贴制度,吸引更多有老年照护专业背景的大学生从事养老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建议。

 

联 系 人:浙江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王蒙娜

联系电话:0571—87055491

 

浙江省民政厅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