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 >> 人大代表建议
索 引 号 002482146/2023-00111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3-06-30
文  号 浙民提〔2023〕22号 主题词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温17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10-30 09: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蒋孟有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温173号建议《关于将我省事实孤寡老人列入政策救助对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养老服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建议中分析了产生事实孤寡老年人的各种成因,难以享受“特困老年人”的政策支持,导致家庭负担较重、生活比较艰难,提出将其列入政策救助对象的具体建议。建议很有针对性和建设性。

事实孤寡老人是更具代表性的弱势群体之一,近年来,我们始终高度重视老年弱势群体社会救助工作,积极探索推进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取得较好效果。我省较早建立了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此外,还视其他相关情况,给予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养老服务的论述中,要求优化孤寡老人服务,需要我们在工作中高度重视。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孤寡老人范围”和“如何优化服务”的研究,将更多的事实无人照顾的老年人纳入政府重点保障对象,使他们安度晚年。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完善政策、建立机制

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强化部门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救助帮扶合力。着力解决事实孤寡老年人的认定范畴,初步考虑孤寡老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类人群,即:特困老年人,有多子女但均已去世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有子女但因服刑、重度残疾等原因事实无法照料的老年人。坚决制止有子女无故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现象,可由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帮助解决。进一步完善救助帮扶内容,为减轻家庭照顾老年人的经济负担,完善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合理确定供养义务人的法定责任,相应增加政府救助责任,维护被供养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视情通过试点的方式参照“事实孤儿”的救助标准对事实孤寡老人实施救助,采取分步实施局部推进,切实解决孤寡老年人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优化服务、提升保障

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满足孤寡老年人机构养老及居家养老需求。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提供物质帮助、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更有针对性、更具可及性的专业化服务。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等事实孤寡老年人,建立健全社区探访关爱机制,提供更多频次、更加丰富的服务保障,预防和减少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

三、营造氛围、全力关爱

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事实孤寡老人的良好氛围,倡导传统孝道,推动敬老、孝老写入公民道德教育、村规民约和党政干部行为规范,打击欺老、虐老行为,形成浓厚的孝老、赡老社会氛围。强化家庭赡养与抚养责任,鼓励家庭承担养老基础性功能,鼓励成年子女陪护老年父母,探索子女照料住院父母的陪护假制度。深化“敬老文明号”创建,开展多种形式“敬老月”活动,引导更多社会力量主动投身帮扶队伍,开展多形式关爱活动。鼓励公益创投项目化帮扶孤寡老年人,获得资金保障,获得精神支持,帮助解决生活困难,重获情感温暖,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建议。

 

联 系 人:浙江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徐文东

联系电话:0571—87050283 

 

浙江省民政厅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