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方便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现将《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是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近几年来,我省各地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的建设。截至目前,已有3个设区市、29个县(市、区)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为规范基地建设的内容、标准、功能等要素,高质量推进基地建设,更好发挥基地作用,有必要将建设经验提炼为制度安排,引导和指导各地进一步明确建设目标、细化建设标准、规范建设要求、聚合建设功能。 二、政策依据 一是《民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78号)明确,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加大专业技能培训、管理经验交流、经费场地提供、人才队伍建设等支持力度,重点培育行业性、公益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和提供养老、助残、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服务的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更好发挥在服务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二是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1〕92号)要求,推动各级社会组织示范园区建设。创建全国领先的社会组织服务综合体,打造社会组织“党建平台”“孵化平台”“展示平台”“合作平台”和“公共空间”。推动省级社会组织示范园建设,全省建成100个社会组织示范园区。 三是省民政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社会组织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浙民社〔2022〕188号)指出,发挥枢纽型平台功能。各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园区)和党群服务中心等枢纽型平台,应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对办公、活动等场地有临时需求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当酌情免费提供场地支持。对法定住所设在枢纽型平台的社会组织,视为有固定的住所、有必要的场所及场所使用权。鼓励资助型基金会根据自身条件,设立支持帮助其他社会组织成长发展的项目。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五个部分,主要从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功能定位、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对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建设作出相应规定。 (一)明确目标任务。《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到2025年底,创建全国领先的社会组织服务综合体,全省建成100家社会组织标准化基地,即各市、县(市、区)建设不少于1家,其中:设区市的建设面积一般不少于2000平方米,专(兼)职人员不少于8名;县级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专(兼)职人员不少于4名。 (二)确定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坚持从本地实际、社会组织实情,建立充满活力和富有成效的运行机制,为社会组织发展释放活力。二是坚持资源整合。引进培育孵化机构,采用场地共享、人员共用、经费共筹、工作联动等多种方式,满足基地建设和运作需求。三是坚持政府主导。政府主导孵化基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努力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 (三)规定功能定位。打造社会组织的“四平台”和“三阵地”,即统筹“党建统领示范平台”“培育孵化成长平台”“公益项目展示平台”“信息服务发布平台”及“清廉社会组织打造阵地”“政策法规咨询交流阵地”“社工及志愿者培训阵地”功能定位。 (四)健全运行机制。一是完善运营管理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评估等级为4A及以上且具备专业性的社会组织,对基地进行统一运营管理。二是健全入驻制度。明确入驻条件、申请程序、孵化期限、孵化流程,完善“第三方运营管理”“入壳申报审核”“孵化评估细则”“出壳评估标准”等配套制度。三是完善退出机制。民政部门完善第三方运营协议内容,明确民政部门、第三方运营机构、入驻社会组织三方的权利、义务,确保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管理规范、运行高效。 (五)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各级民政部门把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二是完善推进机制。各地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工作运行机制。三是强化督查考核。各地进一步分解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分类稳步推进。 四、《指导意见》什么时间施行? 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10月26日施行。 五、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联系人:周子江 联系电话:0571—87050964 |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