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切实做好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根据水利部印发的《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水移民〔2022〕14号)有关规定,我办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浙江省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浙移领办〔2008〕3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浙江省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浙江省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第一条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要求,为做好浙江省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新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为基本依据,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归口管理、县为基础、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管理和户籍地登记原则。日常工作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承担,并做好与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水利等部门的协同,工程建设管理、项目业主、项目监督评估等有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审批(核准)文件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第六条 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 人口核定登记对象是农村移民,按仅搬迁安置人口、既搬迁安置又生产安置人口和仅生产安置人口核定,其中仅搬迁安置人口、既搬迁安置又生产安置人口按原迁人口核定。
第八条 各地应在移民完成搬迁安置后,及时组织开展人口 核定登记工作,让符合条件的移民尽早享受后期扶持政策。仅搬迁安置人口、既搬迁安置又生产安置人口的核定登记成果可分次报送,仅生产安置人口的核定登记成果原则上在搬迁安置人口核定登记完成且蓄水阶段库底清理验收后一次性报送。
第九条 各地人口核定登记前,要将水库移民安置情况、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移民户核定登记表要经移民户主签章认可,移民村(社)核定登记表要经所在村(社)签章认可,并张榜公示。
第十条 各地人口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建立统一的登记表。仅搬迁安置人口、既搬迁安置又生产安置人口应当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仅生产安置人口应当以村(社)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社)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征地时间等。
第十一条 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以水库为单元,按村(社)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到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汇总成果应由村(社)、乡镇(街道)、县(市、区)、市各级人民政府分别签章认可,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二条 每年1月5日前,各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将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上报的上一年度本辖区内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及相关材料审核汇总后,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报送材料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文件、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批准文件及相应报告)、经批准的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年度计划、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公告、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公示、人口核定登记表、搬迁安置人口花名册等。申报仅生产安置人口时还需提供蓄水阶段移民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实行零报告。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纳入年度人口核定登记范围:
(一)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的;
(二)公告公示、签章等程序未按规定履行的。
第十五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上年度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结果,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批复各地,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人口核定登记后,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搬迁安置移民人口实行动态管理,按要求开展年度复核。
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格管理人口核定登记中的个人信息,妥善保管相关纸质档案和存储介质,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更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在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个人信息不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浙移领办〔200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