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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2-0015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2-06-30
文  号 浙民提〔2022〕41号 主题词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65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8-24 15: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严敏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提案《老有所养 老有所依 建浙江精细化特色养老名片》(第657号)收悉。经研究,并商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在提案中分析了我国老龄化现状,梳理了老年人的需求,并根据需求提出了构建浙江精细化特色养老名片,推进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几点建议,很有针对性和建设性。

我省人口老龄化形势很严峻,2021年底,我省常住老年人口1252万人,占比19.1%;户籍老年人口1205.69万人,占比23.66%。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发展,持续加大投入,连续14年列为省政府民生实事,经过大力建设,浙江省养老服务硬件设施基本具备,政策体系逐步健全,服务队伍明显加强,创新举措不断涌现,各项指标位居全国前列,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三次得到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激励,李克强总理视察杭州时也给予了充分肯定,广大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

但是就如您所说的,老龄化的同时,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家庭小型化也在叠加,一方面老年人有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一方面存在家庭养老基础地位松动、养老服务专业照护能力不足、数字化鸿沟跨越困难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继续完善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养老工作整体发展,努力打造“浙里康养”金名片,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制度政策,建设“浙里康养”

一是谋划好“浙里康养”。为了加强资源整合、部门协同,我省建立“浙里康养”工作专班。按照整体谋划、系统重塑、多跨协同的思路,从共同富裕话语体系和数字化改革思维出发,编制形成“四纵四横”为核心的“浙里康养”集成改革系统架构图,统筹推进全省养老工作高质量发展。您提到的完善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居家养老服务长效机制、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增强老年教育吸引力、健全社区医院家庭医生上门或者远程服务、建设老年病院、健全老年电大教育体系、支持引导各地加强老年活动中心建设等建议与“浙里康养”建设中的部分思路和内容不谋而合。

二是制定好相关政策。围绕“让浙江老年人都能享受到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福寿康宁美好生活”总体目标,制定关于支持“浙里康养”加强医疗保障工作、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进老年教育资源整合试点、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长效运行机制等方面的系列政策。加紧指导各地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并纳入当地国土空间布局规划“一张图”管理,推动落实“机构跟着老人走”行动计划。推动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标准、社区适老化改造技术指南等省级地方标准出台。着眼共同富裕省域示范,在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基础上,制定浙江省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三是落实好已有政策。督促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养老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暨医疗机构设置“十四五”规划》《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浙里康养”工作方案(2022—2025年)》等,指导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养老工作。

四是使用好专项资金。省财政安排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由2015年的5.37亿增加到今年的9.5亿元,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比例达50%以上,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行、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建设和特困老年护理补助、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困难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等。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督促各地用足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杠杆效应。

二、加强健康支撑,紧密医养结合

一是推进接续性医疗机构建设。针对综合性医院出院后老年患者康复期无处去的问题,将增加老年康复、护理等床位资源配置、补齐老年医疗服务短板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要求通过新建、转型、提升等措施,加强接续性医疗机构建设。优先支持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建设和床位资源配置,完善综合性医院与接续性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的转诊机制,解决综合性医院出院后的老年患者康复、护理无处去的难题。到2025年,全省新增老年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100家以上。

二是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建设。针对医疗和养老服务相互分离的问题,持续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建设,提升老年康复、护理服务能力。通过鼓励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支持医疗机构延伸开展养老服务、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合作等举措,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着力解决医养结合工作面临的一些实际困难。组织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解决影响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

三是优化居家社区医康养服务。聚焦行动不便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看病就医服务需求,在进一步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等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居家上门服务,创新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方式,组织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综合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养老照料中心等开展签约服务,安排医务人员定期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对行动不便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通过建立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提供上门服务。深化“互联网+护理服务”,丰富居家护理服务项目和内涵。更加重视社区功能,进一步发挥社区及村委会在老年人医康养服务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困难老年人档案,实行智能化、精细化、网格化服务管理。

三、引导各方力量,加快队伍建设

一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以打造“浙派工匠”金名片为总目标,加大养老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工作力度,大规模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加快行业专业人才培养、精心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提高从业人员的能力水平。进一步加大医疗卫生机构定向培养和统一招聘力度,健全完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控机制,适当提高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鼓励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进一步拓展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同时,进一步明确当地公办养老机构、公办基层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开展医养服务相关收入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确保工作人员劳有所得,更好地助力康养体系建设。

二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浙江在养老资源上具有独特的优势,特别是社会力量参与方面,因为浙江既是社会组织大省,也是民营经济大省。引导市场各类主体投入到这个行业中来,繁荣老龄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养老领域,吸引国内外康养企业到浙江发展,探索在余杭等地建立康养产业园,招引、培育一批头部企业,加快推动康养产业发展。推动公办机构公建民营,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医康养服务,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充分挖掘社会组织的潜力,引导社会组织将关注的重心转向老年人事务,通过慈善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加大资金和人力的投入。建立志愿者帮扶系统,引导为老公益服务,为老年人尤其是高龄、失能失智、独居、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精准优良的志愿服务。加强“银龄互助”,倡导低龄老年人服务高龄老年人。

三是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家庭在养老中发挥基础性地位,子女应该尽到赡养照顾老人的责任。子女的照护是老年人最期望的,也是最能慰藉老人情感的,这一点是再好的保障和服务都不能替代的。家庭承担不了的情况下,才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接。将进一步探索出台一系列有利于发挥家庭养老作用的政策, 继续推进社区和家庭适老化改造,鼓励子女与父母同住,对家庭照护者进行技能培训,对孝敬长辈的家庭成员开展评比褒扬等。

四、增加文化供给,满足精神需求

一是健全老年电大教育体系。目前,全省已形成省校、市分校、县(区)分校、乡镇(街道)辅导站、村(社区)教学点的五级教学网络,为城乡老年人提供了就近就便、灵活多样的学习平台,形成了独具浙江特色的老年电大教育模式。

二是加强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支持引导各地提升老年活动中心管理服务水平,为老年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广泛开展“敬老月”活动和老年文化艺术周活动,引导各地开展老年春晚、老年声乐大赛、惠老文艺巡演等活动。

三是创新老年教育服务方式。加强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和老年健康知识的宣传,引导老年人增强自尊、自立、自强的自爱意识,提升健康素养,提升社会价值感,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五、推进智慧转型,强化数字赋能

既加强数字化建设,迭代升级“浙里养”系统为“浙里康养”数字平台,按照1+5+5+N总体框架,研发1个“康养数据舱”,打造5个老有应用场景,优化5个流程环节,打造智慧养老院、邻里养、家庭养老床位、健康服务、福利直达、云上老年大学等N个为老微服务。又提高媒介素养,立足老年人需求推进数字化改革,同时努力缩小老年人数字鸿沟,迭代更新老年人教育培训内容,增加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平台操作、智能电器、网络应用、防诈骗等方面的课程,提高新技术使用能力,提高自身的信息安全意识和信息甄别能力,帮助老年人更好享受新技术带来的快捷和便利。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建议。

联 系 人: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田丽君

联系电话:0571—87050928       

浙江省民政厅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