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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2-00155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2-06-30
文  号 浙民提〔2022〕40号 主题词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61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8-24 15: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张勤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提出的第618号提案《关于支持农村“家院一体微型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是全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省份之一,应对老龄化任务艰巨。2021年底,全省户籍老年人1205.69万,占总人口23.66%(列上海、北京、天津、辽宁、江苏之后,居全国第6位);全省常住老年人1252万,占总人口的19.1%,处于全国平均水平。面对老龄化严峻形势与居家养老服务压力,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居家与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大力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省建成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2.34万个、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456家,实现全覆盖。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生活服务、康复护理服务等服务,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功能错位、相互补充。2020年11月,民政部召开全国农村养老服务工作会议,海宁市养老服务城乡一体化做法被民政部评为优秀案例。我省三次受到国务院督查激励。

一是优化养老设施布局规划。2021年,我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通知》,各地也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并纳入当地空间规划。主要在11个市主城区和50万人口以上县市进行,推动由“老人跟着机构走”变为“机构跟着老人走”。省内各设区市出台文件,加以推进。如杭州市出台《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要求每个行政村或者相邻行政村至少集中配置一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有效整合村老年活动中心(室)、文化礼堂、老年食堂、农家书屋等服务设施,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构建形成村级“重特色、强覆盖”、乡镇级“重综合、强辐射”的20分钟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圈,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等服务。宁波、绍兴等地都已出台文件推进。

二是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随着我省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税务部门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养老房产、土地,免征增值税、免征房产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养老的,免征契税;依法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等等。严格落实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村“家院一体微型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三是出台解决消防安全政策。2021年1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对敬老院和利用学校、厂房、营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报经县级政府同意后出具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意见。为加快推动该项工作落实,2022年2月,我厅联合省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了《关于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要求今年6月底前,各地应全面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

四是加强资金保障支持力度。支持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2021年全省安排照料中心运营补助资金20680万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与运营资金10510万元;充分考虑各地人口老龄化情况和财力状况,向老龄化严重和加快发展地区予以倾斜。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养老服务,进一步开放养老服务市场,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推进床位建设补助从“补供方”向“供需兼顾”转变,自2021年起立项新建养老机构不再享受省级床位建设补助,而根据各类养老机构接纳政府兜底保障的生活困难老年人、失能(失智)部分失能老年人等对象,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资金补助支持。如杭州市出台《促进微型养老机构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简化审批手续、支持农村闲置用房改建微型养老机构,探索10—30张床位的独立法人资格“家院一体”微机构,降规模不降标准,给予每张床位3000—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每人每月100—400元的床位运营补助,对有资金需求的给予50%贷款贴息支持,对参加政策性责任保险给予三分之一补助,依托慈善基金及长护险等可持续运营,形成了村建民营市场化运作的有效闭环,累计成功推广36家,真正实现“垂暮不离亲、养老不离家”。

虽然近年来我省的养老服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出还存在着布局不合理、产权不明、消防不达标、经费缺乏保障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规划引领,统筹考虑农村养老布局。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多跨协同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时,积极吸纳村民合理诉求,尊重城乡发展规律,前瞻考虑植入养老新业态新功能,探索将“家院一体微型养老机构”等嵌入式微型养老服务点、日间照料中心纳入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推进乡村有机更新,鼓励存量建设用地功能升级和复合利用,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存量房屋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举办养老机构,支持创新供地方式,积极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省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开展养老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工作,符合规划的养老设施建设用地从快审批,不动产登记随到随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二是加大投入,激发创办“微机构”的积极性。按照推进“浙里康养”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推进“微机构”建设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相关问题研究,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完善财政补助政策、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持续深化减税降费,抓好各项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研,及时了解行业发展中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积极推进我省农村养老产业发展。

三是整合资源,积极推进“微机构”建设。省发改委正在起草《浙江省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支撑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方案》,保障小型化、嵌入式的“微机构”建设。探索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建设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和租赁的闲置房屋开办微型养老机构,推动“家院一体微型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联 系 人: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陈忠军

联系电话:0571—87050220

邮    编:310007

浙江省民政厅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