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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2-00143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2-06-29
文  号 浙民提〔2022〕29号 主题词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7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8-24 15: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王昌迪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72号提案《关于对高龄津贴提标和扩面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并商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现答复如下:

2021年底,我省户籍老年人口1205.69万人,占比23.66%;65周岁以上906.62万人,占比17.19%;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181.39万人,占比15.04%。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形势较为严峻。近年来,浙江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大力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在高龄津贴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国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201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二、我省规定。2011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各地要整合已出台的高龄补贴政策,从2011年4月1日起,对年满八十周岁的高龄老人,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201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从2018年4月1日起,将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年满80周岁老年人的高龄补贴提高到每月不低于50元。”2010年,省老龄委、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我省百岁以上老人长寿保健补助标准的通知》(浙老工委〔2010〕4号)。通知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户口在本省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人的长寿保健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三、我省各地情况。我省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对不同年龄段的高龄老人实施不同的高龄补贴政策。杭州市、宁波市、台州市、丽水市、温州市区面向具有当地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中丽水市还包括在该市享受离退休待遇的所有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杭州市80至89周岁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50元,90至99周岁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以每人每月300元。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宁波市80周岁(含80周岁)—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台州市年满80周岁至90周岁(不含9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30元;年满90周岁至100周岁(不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6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丽水市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温州市区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淳安县80—9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50元。江山市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50元,90—93周岁每人每月110元,94—98周岁每人每月200元,99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1250元。宁波市镇海区80—9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3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1500元。

在高龄津贴发放方面,我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区域发展不平衡、发放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下一步,结合您的建议,我们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我们将督促各地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低于省级补贴标准的地方,一律提高至省定标准,努力做到应发尽发,切实维护好高龄老年人群体的权益。

二、适时扩大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提高高龄津贴标准。目前我省各地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都已经按政策要求落实了高龄津贴制度。对于个别没有领取到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加强调研,出台相关政策,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各地有不同的发放标准。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调研,学习上海市老年人综合津贴制度,积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并适时根据政府财力提高高龄津贴标准。

三、优化高龄津贴补贴发放渠道和方式。我省的高龄津贴有些由民政部门发放,有些由人社部门发放。还有一种从养老金中列支的高龄补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27号)规定,“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2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7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4元。”我省对高龄老人津补贴的政策覆盖面非常广泛,但是由于名称、发放渠道、发放方式等原因,造成了当事人容易混淆,获得感不强等问题。今后要进一步创新发放渠道和方式,方便老年人支取使用,增加高龄津贴发放的仪式感,增强老人的幸福感获得感。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朱霜洁

联系电话:0571—87055490  传  真:0571—87050261

邮    编:310007



浙江省民政厅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