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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2-00122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2-06-23
文  号 浙民提〔2022〕8号 主题词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30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8-24 14:4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陈海英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第302号提案《关于允许社会组织注册资金在不低于法定限额情况下办理减资的建议》,对我们完善政策法规、优化服务管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是推进 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发展,去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意见》;近期,全省城乡社区工作会议部署了健全完善“提质增效、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建设任务。为此,我厅正在研究出台促进社会组织提质增效的政策措施,争取为我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减负纾困,注入动力活力。您的提案,有助于我们梳理分析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激发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理念和路径,更好构建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社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法人,其注册资金属性为捐赠资金而非投资资金。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手续一旦完成,意味着捐赠行为完全生效,注册资金(含部分)就不能撤回。同时,为防止抽逃社会组织注册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减资变更登记必须作相应的规制,以防范法律风险,避免误导公众。您在提案中提到的“不引起资产和净资产的变动,无需进行会计处理”的减资变更登记,并不发生实际撤资,是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况。我们将进一步做深入细致地研判,在研究程序性、操作性具体规则的基础上,积极妥善地加以推进。

您在提案中还提到“一些社会组织举办人因对于社会组织业务工作不熟或者举办者考虑一次性拨出资金的原因,造成其注册资金远远高于法定额度”以及“社会组织在年检时出现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时,往往会被民政部门要求整改”等可能对社会组织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对此,我们将在日常管理特别是注册登记时,加强与举办者(发起人)的对接沟通,强化政策宣讲,以便举办者(发起人)能够更加全面透彻地掌握政策、更加恰当科学地选择注册资金的额度。同时,我们也将进一步研究探讨在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但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时要求社会组织整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于组织运作正常、内部治理规范、业务活动良好的社会组织可适度放宽年检年报的工作要求。如有必要,我们将在完善第三方财务审计、规范债权债务处理、刊登财务状况公告及管理层承诺等工作的基础上,对相应的工作规范作出修订。

衷心感谢您对社会组织建设发展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闻世峰

联系电话:0571—87050238

浙江省民政厅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