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46/2022-00085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单位 | 省民政厅 | 成文日期 | 2022-06-23 |
文 号 | 浙民提〔2022〕7号 | 主题词 |
许跃进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宁4号建议《关于我省婚姻登记取消提交户口簿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全省婚姻登记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不断优化服务,婚姻登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2021年全省民政部门共办理结婚登记26.32万对、离婚登记7.55万对,补领婚姻登记证36.3万件。
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1. 按照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户口簿是必要材料之一。
2. 2006年1月23日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同时明确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复印件为应当归档材料之一。
3.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电子证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电子证照采用标准版式文档格式”;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只要是符合标准的《居民户口簿》电子证照,与纸质实体《居民户口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我省积极推进数据信息共享
(一)积极推进部门信息共享。2013年以来,我厅率先全国与法院、司法、公安、档案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相关数据信息共享。2018年12月,我省率先全国在全省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启用人脸识别应用,大大提高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当事人身份信息甄别能力,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效率和信息精准性。
(二)率先全国推进电子证照规范共享应用。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库建设,不断提高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材料的电子化率,大力推进减证便民工作。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办公室、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应用推进减证便民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20〕74号),规范婚姻数据共享和信息安全。率先全国部署开展集中补领婚姻登记证服务,不断完善电子证照库,累计完成婚姻登记证电子证照2224万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通过“浙江省公共数据平台”被部门共享调用5.94亿次,其中婚姻登记证电子证照被调用3868万次,方便群众办事,切实做到减证便民。
(三)率先全国在婚姻登记事项办理中试行应用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为深入推进婚姻登记数字化改革,进一步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2021年11月,出台了《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在婚姻登记事项中试行应用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的通知》(浙民事〔2021〕193号)。明确浙江户籍的内地居民,在浙江省内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时,根据当事人本人现场申请并确认,可以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替代实体户口簿。截至目前,已累计调用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18.69万次,调用公安基础人口信息450万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婚姻登记数字化改革,并向民政部积极建议,商请公安部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居民户口簿》电子证照,共同推进全国户口簿电子证照共享应用,进一步实现减证便民。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建议。
联 系 人: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施晓琼
联系电话:0571—87050927
浙江省民政厅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