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01 16: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稳进提质攻坚行动的决策部署,服务推进我省重大项目建设,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和谐稳定,现就《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8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民政厅。

联系人:祁昕,0571-87055981

邮箱:33399194@qq.com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实际,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稳进提质攻坚行动的决策部署,服务推进我省重大项目建设,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移民安置前期审查审核流程。统筹加快移民安置前期审查审核进程,多措并举推进移民安置规划审核与大纲审查有效衔接。压缩审查审核事项办理时限,将移民实物调查大纲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等事项的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工作日。对不涉及移民搬迁安置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规划重点突出生产安置等内容,简化移民安置去向及标准等方面内容。

二、简化部分项目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流程。对导截流阶段不涉及移民搬迁安置的大中型水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移民办提出简化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的申请,省移民办受理后赴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对达到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合格标准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同意简化并通过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的意见,本阶段不再自下而上组织移民安置自验、初验。

三、推行部分项目移民安置初验与自验合并进行。对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市、区)的大中型水库,各阶段都不再分级开展移民安置自验、初验,推行移民安置初验与自验合并进行,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移民安置初验,并将初验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四、设置“停建通告”有效期。对大中型水库“停建通告”设置5年有效期,其中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停建通告”有效期为6年,相关内容在“停建通告”中一并发布。大中型水库在“停建通告”有效期内未通过审批或核准的,“停建通告”禁止事项和行为自动失效。若项目仍需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择机重新申请发布“停建通告”,全面复核实物指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原审批、审核部门予以审批、审核。

五、明确移民安置规划修编期限。大中型水库通过审批或核准后5年未组织实施移民搬迁的,在实施搬迁前应复核实物指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报原审核部门审核。涉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调整的,应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2022年8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01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稳进提质攻坚行动的决策部署,服务推进我省重大项目建设,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和谐稳定,现就《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8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民政厅。

联系人:祁昕,0571-87055981

邮箱:33399194@qq.com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实际,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稳进提质攻坚行动的决策部署,服务推进我省重大项目建设,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移民安置前期审查审核流程。统筹加快移民安置前期审查审核进程,多措并举推进移民安置规划审核与大纲审查有效衔接。压缩审查审核事项办理时限,将移民实物调查大纲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等事项的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工作日。对不涉及移民搬迁安置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规划重点突出生产安置等内容,简化移民安置去向及标准等方面内容。

二、简化部分项目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流程。对导截流阶段不涉及移民搬迁安置的大中型水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移民办提出简化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的申请,省移民办受理后赴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对达到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合格标准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同意简化并通过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的意见,本阶段不再自下而上组织移民安置自验、初验。

三、推行部分项目移民安置初验与自验合并进行。对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市、区)的大中型水库,各阶段都不再分级开展移民安置自验、初验,推行移民安置初验与自验合并进行,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移民安置初验,并将初验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四、设置“停建通告”有效期。对大中型水库“停建通告”设置5年有效期,其中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停建通告”有效期为6年,相关内容在“停建通告”中一并发布。大中型水库在“停建通告”有效期内未通过审批或核准的,“停建通告”禁止事项和行为自动失效。若项目仍需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择机重新申请发布“停建通告”,全面复核实物指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原审批、审核部门予以审批、审核。

五、明确移民安置规划修编期限。大中型水库通过审批或核准后5年未组织实施移民搬迁的,在实施搬迁前应复核实物指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报原审核部门审核。涉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调整的,应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2022年8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