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1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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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双随机”检查工作的要求,现就全省性社会团体2021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凡2021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其中,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年报材料 年检年报主要内容为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及财务管理等情况。 年检年报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慈善组织)》(以下简称《报告书》)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一式两份);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被认定为慈善组织且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须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列入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的社会团体(具体名单见附件),由省民政厅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省民政厅承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的; 4.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8.在2021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9.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0.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2.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3.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14.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5.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6.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7.报告书填报不完整、不准确,存在少报、错报、瞒报等未如实报告情形的; 18.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9.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2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1.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年检年报程序和要求 社会团体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年报材料的填写和报送。 (一)程序 1.社会团体自查填报。各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使用“360 极速版”IE10内核及以上版本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在首页依次点击“法人服务—按部门—省民政厅—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在线办理”,输入社会团体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按照说明在线如实、准确填写《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确认后,点击“提交”按钮。上述网上填报工作请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待预审通过后,社会团体用A4纸打印《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纸质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和党建工作机构。 2.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党建工作机构出具意见。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提交年检年报资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2022年6月30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意见分为“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党建工作机构对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材料提出意见建议并加盖印章。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年报纸质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和党建工作机构出具意见后,社会团体须在2022年6月30日前登录账户,依次点击“我的-办事记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件-文书确认-请签字后上传”,将《报告书》尾页(即社会团体、党建工作机构及业务主管单位的签章页)以PDF或图片格式上传,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文书确认,并同步将纸质材料报送省民政厅。直接登记但未落实党建工作机构的社会团体,于2022年5月31日前按前述操作上传《报告书》尾页(社会团体签章页)完成文书确认,并将纸质材料直接报送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及党建工作机构意见、“双随机”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1年度检查结论。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和年报情况将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开。 (二)要求 1.填报时间。报送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逾期不予预审。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社会团体网上材料提交后,请随时关注网上预审情况,若预审退回,应根据退回意见尽快补正并重新提交。 2.材料寄送。社会团体将材料邮寄送省民政厅时,请在信封明显处注明“社团年检材料”。年检结束后,社会团体如需邮寄返还,请在自查填报时填写正确的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整改规范。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省民政厅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五、材料报送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3号楼203室; 联系电话:0571—81051430;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0571—81050495,81050591。
附件:2022年双随机抽查的社会团体名单
浙江省民政厅 2022年3月16日 附件
2022年双随机抽查的社会团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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