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浙江省汽摩配流通协会
住 所:杭州市西湖区马塍路3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蔡杨辉
现查明,浙江省汽摩配流通协会未按规定接受社会团体2018、2019年度检查,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年检通知书、年检公告、未参检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违法行为人提出听证申请。听证会上,违法行为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但提出未按规定参加2018年、2019年度检查,是协会内部矛盾等原因造成,在2021年已及时提交材料参加2020年度年度检查,希望本机关能予以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提出因协会内部矛盾等原因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意见,并非违法的理由,也不属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及《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55项之规定,本应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但鉴于违法行为人在2021年已及时提交材料参加2020年度年检,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给予停止活动6个月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杨晓惠
联系电话:0571—8105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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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