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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2-00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浙民儿〔2022〕196号 公开日期 2022-11-30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SP10-2022-0007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8 11:3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福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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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

为规范弃婴(儿童)(以下统称弃婴)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弃婴接收工作。公安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要及时出警,通过询问报警人、知情人、调取视频监控等方式,开展走访调查,积极查找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派出所要登录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数据库(以下简称“打拐DNA信息库”),采集录入弃婴相关信息,提请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采集血样,出具《弃婴(儿童)捡拾证明》(附件1)和《临时照料通知书》(附件2),将弃婴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照料。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不具备收留抚养条件的,委托设区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公安部门对符合治安、刑事受、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受、立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二、做好打拐比对工作。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要在弃婴的血样采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本送市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开展DNA检验。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也可开展DNA检验。市级或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要在生物样本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DNA检验和信息入库工作。对于疑难样本,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各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要及时将DNA比对情况反馈送检单位,对不具备检验条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样本,可要求送检单位重新采集送检。弃婴的血样采集满60日后,公安派出所要登录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查看比对结果,对未比中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说明》(附件3),送临时照料弃婴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打拐库DNA比中的弃婴,要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确认找到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及时变更信息库中该名弃婴状态,并协助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配合该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将弃婴接回。

三、做好弃婴安置和抚育工作。儿童福利机构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临时照料的弃婴,要及时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60日后,仍未查找到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填写《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附件4),与公安部门出具的《弃婴(儿童)捡拾证明》《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说明》等材料,一并报主管民政部门审批。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办理弃婴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儿童福利机构应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做好弃婴抚育工作,杜绝虚假入院安置、虚假家庭寄养等现象发生。

四、做好户口登记工作。儿童福利机构要在弃婴正式入院之日起30日内,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和主管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相关材料,向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该弃婴的户口登记。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办理该弃婴的户口登记,落户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

五、做好收养登记工作。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最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原则,结合弃婴日常体检报告和成长发育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符合送养条件的,列入拟送养名单,年满8周岁以上被送养儿童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履行公告、当事人与被收养人非亲子关系鉴定程序,查验《弃婴(儿童)捡拾证明》《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说明》《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等材料,按照《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浙民福〔2021〕62号)对收养申请人开展收养评估,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不得出具虚假手续,违规协助相关人员办理儿童收养登记和户口登记等手续。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收养登记和户口迁移等工作,不得为实际未在院生活的弃婴空挂户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规范建立业务档案。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9〕130号)要求,对收留抚养弃婴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实物、音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一人一档,永久保存。

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要按照民政部《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3〕181号)要求,对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记载收养当事人收养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一人一档,永久保存。要加强收养业务档案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档案信息化要求,加强对照片、音视频等影像资料的采集和保存。

七、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级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特别是儿童福利机构、公安派出所要高度重视,相互配合,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做好弃婴的接收、安置抚育、打拐比对、寻亲、落户、收养登记等工作,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查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精神,发现私自收留弃婴行为的,要积极发挥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动员其将弃婴交当地民政部门抚养,并及时报告民政和公安部门。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30日起实施。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1.弃婴(儿童)捡拾证明.doc

2.临时照料通知书.doc

3.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说明.doc

4.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doc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