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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浙江省校准测量行业协会)

发布日期:2022-12-31 13: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浙江省校准测量行业协会: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2020年度社会团体检查。以上事实有社会团体证书副本、2020年度社会团体检查通知、2020年度社会团体年检公告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关于第 55 项处罚-00343-003 事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你们去向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民罚字〔2022〕第2000037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

联系部门: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1—81051430


浙江省民政厅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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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浙江省校准测量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2-12-31

浙江省校准测量行业协会: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2020年度社会团体检查。以上事实有社会团体证书副本、2020年度社会团体检查通知、2020年度社会团体年检公告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关于第 55 项处罚-00343-003 事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你们去向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民罚字〔2022〕第2000037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

联系部门: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1—81051430


浙江省民政厅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