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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2-00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浙民社〔2022〕188号 公开日期 2022-11-17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SP10-2022-0006
政策解读
关于促进社会组织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1-28 15:5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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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税务局、人民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和加快推进城乡社区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提质增效、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推动社会组织发展从“多不多”“快不快”向“稳不稳”“好不好”提升。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党建统领

(一)压实党建工作责任。严格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六同步”要求,切实把好成立登记、章程核准、年检年报、专项抽查、等级评估、教育培训等关口,持续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坚持政治标准,加大社会组织发展党员力度,支持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推动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引,扎实推进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民政部门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列入条线考核,进一步压实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的党建工作责任。

(二)建设清廉社会组织。落实省委关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强党建、抓规范、促廉洁”为主线,将清廉建设纳入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统一部署,有机融入成立登记、章程核准、年检年报、专项抽查、等级评估、执法监督和教育培训等环节,强化各环节之间的结果联动和运用。严格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少数”清廉准入,研究制定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资格审查办法。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内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推动社会组织更有效地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提升。

二、深化扶持政策

(三)完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畅通和优化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渠道和途径,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接的服务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购买。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将新增公共服务需求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加强管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用于开展服务所需的人力成本等支出。

(四)强化金融信贷税费资产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出现运营困难的社会组织,金融机构可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社会组织如符合条件,应当参照享受。充分发挥公益仓的公益慈善功能,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申请捐助。

(五)建立褒奖扶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奖励机制,对荣获“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浙江省品牌社会组织”称号等的社会组织,省级财政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奖补,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人才支持

(六)落实社保医保缓缴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至2022年底。自2022年7月起,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七)落实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八)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取得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支持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将省级社会组织领军人物和省级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纳入人才工作体系和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工程,按照相关标准享受人才优惠政策待遇。

(九)建立负责人轮训制度。加大社会组织领域基础型、成长型、专业型课程的培训力度,有效提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的培训经费支持。

四、降低运营支出

(十)发挥枢纽型平台功能。各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园区)和党群服务中心等枢纽型平台,应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对办公、活动等场地有临时需求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当酌情免费提供场地支持。对法定住所设在枢纽型平台的社会组织,视为有固定的住所、有必要的场所及场所使用权。鼓励资助型基金会根据自身条件,设立支持帮助其他社会组织成长发展的项目。

(十一)减轻财务审计负担。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部门不得要求社会组织自费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注销清算等审计事项,经社会组织申请,由其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负责审计并承担相应审计费用。

(十二)推行免费线上公告。依托浙里办“电子公告声明”等统一的线上公告服务应用,向社会组织提供债权债务以及证书、印章、票据损毁遗失等事项的免费公告服务(对公告载体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优化服务管理

(十三)简化资格认定程序。推动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与社会组织法人资格同步开展认定,探索慈善组织自成立登记或认定时起,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同步开展认定。加大社会组织票据电子化推广力度,方便社会组织申领使用。

(十四)优化服务管理制度。各部门应按业务主管或行业管理的归口关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所属社会组织的联系指导,优化和提升服务管理质效。因疫情影响未复工复岗无法按时缴纳缓缴税款的社会组织,各主管机关应当按规定免除相应的滞纳金,不予行政处罚。社会组织承接的公益创投项目执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经批准可采取延期完成、更换对象、变更内容等方式进行调整。各部门制定或延续相关优惠政策时,应明确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同等享受。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民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