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慈〔2022〕13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有关部署,建立健全回报社会的激励机制,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事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和“浙江省政府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中关于“浙江慈善奖”评选每三年一次的规定,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第七届“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根据《浙江慈善奖评选办法》《浙江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19年6月第六届“浙江慈善奖”评选以来,在抗疫赈灾、扶贫济困、助残救孤、助学助医以及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品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长期从事慈善服务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志愿服务人员等(有关捐赠、慈善活动数据截止到2022年2月底)。
每名候选对象原则上只能参加一类奖项的评选,已在往届“浙江慈善奖”获奖的慈善项目和在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受表彰的集体、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二、奖项设置
第七届“浙江慈善奖”共设置六类奖项,表彰名额总数为130个,分别为:慈善楷模奖10个、个人捐赠奖30个、机构捐赠奖30个、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30个、志愿服务奖20个、乡村振兴奖10个。
三、评选标准
1. 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我省慈善领域实绩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团体;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而以慈善行为和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为主,如长期参与或从事慈善工作,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
2. 个人捐赠奖:表彰在表彰周期内捐赠款物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个人;主要依据个人2019年7月至2022年2月期间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慈善方式创新等情况。
3. 机构捐赠奖:表彰在表彰周期内捐赠款物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企业或其他机构;主要依据企业2019年7月至2022年2月期间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等情况。
4.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发展性、受助群体反响好、社会影响力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综合考虑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
5. 志愿服务奖:表彰长期以来提供社会工作等各类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志愿服务团队;综合考虑参与志愿服务年限、方式和社会影响力,服务时长和次数等。
6. 乡村振兴奖:表彰长期以来,在助力乡村振兴、精准帮扶、东西部协作等方面,事迹突出、成效显著、影响深远的个人或团队;参考捐赠款物数额、帮扶方式和效果、帮扶对象评价等情况。
届时根据实际情况,评选慈善事业突出贡献奖2名,表彰对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有巨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该奖项由评委会直接提名,报省政府决定。
四、组织机构
省民政厅成立由厅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评选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同时,设立“浙江慈善奖”评委会,由省级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新闻媒体等机构的代表和专家及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组成,人数在20人左右。领导小组、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就评选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担任第七届“浙江慈善奖”评选活动联络员,负责相关工作,并于2月1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上报评选领导小组(评委会)办公室。
各设区市民政局应成立临时工作机构,认真做好候选对象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格
2019年7月以来,在我省公益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在浙国际友人,均可申报第七届“浙江慈善奖”。政府部门从事慈善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参加申报。
(二)申报方式
“浙江慈善奖”候选对象可通过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产生。各设区市民政局按照属地原则接受个人、机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的推荐或自荐,完成初选工作,向“浙江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评委会办公室同时受理来自省属单位(含省直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省性社会组织)关于个人、机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的推荐或自荐。评委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受理应按属地原则报送给各设区市民政局的推荐和自荐,不直接接收参选个人、机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自荐。
如符合申报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机构确无相应单位可作为推荐单位的,可直接向评委会办公室自荐,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材料核实单位作为推荐单位。
(三)申报形式
参加评选的机构和个人均需提交能够证明其贡献的材料,按照申报奖项类别,认真填写附表,按属地原则提交各设区市民政局。省属单位推荐和自荐的候选对象,由其所属省直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省性社会组织申报。申报时间为2022年2月7日至3月5日。
相关表格于1月30日以后可通过省民政厅网站(www.mzt.zj.gov.cn)下载。
各设区市民政局组织所辖县(市、区)民政局开展申报工作,可通过浙江省慈善服务“码上办”应用系统第七届“浙江慈善奖”评选模块填写相关材料。
六、评选程序
(一)初审
1. 各设区市民政局确定拟推荐候选对象(数量控制在预分配的推荐名额内),在征询发改、公安、外事、税务、市场监管、海关等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为期1周的社会公示,经同级政府同意,于2022年3月31日前按照附表1格式向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在寄送推荐材料的同时,必须通过浙江省慈善服务“码上办”应用系统第七届“浙江慈善奖”评选模块填写相关材料,进行网上申报。
2. 各省级单位向评委会办公室推荐候选对象,在寄送推荐材料前,请联系评委会办公室开通网上申报功能。
3.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预分配的推荐候选对象名额汇总推荐名单。
(二)复审
1. 评委会对推荐候选对象进行分组评议、投票确定拟表彰名额1.2倍的提名名单,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 评委会办公室将提名名单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1周的公众投票。
3. 评委、公众投票权重分别占80%和20%。
4.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委会及公众投票情况提出拟表彰名单。
5. 对拟表彰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同时对省级单位推荐的拟表彰对象,征询发改、公安、外事、税务、市场监管、海关等相关部门意见。
(三)终审
1. 拟表彰名单经公示和征求意见后,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表彰名单。
2. 省民政厅将表彰名单报请省政府做出表彰决定。
七、表彰方式
对获得第七届“浙江慈善奖”的个人、机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省政府印发表彰决定,并适时召开表彰大会现场颁奖。
八、有关要求
(一)“浙江慈善奖”作为我省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通过下发通知、发布公告等形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积极发掘和推荐当地有突出事迹和典型示范作用的个人、机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
(二)各设区市民政局和省级有关部门是推荐各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设区市民政局特别要做好公示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检验。
(三)参评“浙江慈善奖”,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应提供捐赠票据等证明。
(四)被推荐或自荐参加“浙江慈善奖”评选的个人、机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填报评审材料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获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对借助“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收取费用或者营利的,以及在评选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钱晨波
联系电话(传真):0571—81050599
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浙江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邮编:310007
附表:1. 附表1 关于推荐第七届“浙江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docx
2. 附表2 第七届“浙江慈善奖”慈善楷模奖申报表.docx
5. 附表5第七届“浙江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docx
浙江省民政厅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