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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1-00460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1-09-27
文  号 浙民罚〔2021〕40号 主题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民罚字〔2021〕第40号

发布日期:2021-09-27 09: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2021年第40号)

浙江省现代商贸流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2018年度检查,情节严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有:年检通知书、年检公告、未参检记录等证据证实。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当面或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对你单位拟作出的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们去向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权利事先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 蔚

联系电话:0571-81050592

联系地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3号楼207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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