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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1-0036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1-09-02
文  号 浙民提〔2021〕13号 主题词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省人大十三届五次会议台4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9-02 09:5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吴锡福、王学飞、潘勇、陈允炜、付倩琦、林菊青、张文娟代表:

您在省人大十三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台42号建议《关于农村养老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现答复如下:

我省农村老年人数量多,居住分散,服务设施薄弱,服务能力相对不足,农村养老既是养老服务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面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统筹城乡,加大投入,完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进居家与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国家民政部对我省松阳县特困老人集中供养、海宁市城乡一体养老新模式等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2017、2018、2020年度我省养老服务工作分别获得国务院督查激励。

(一)农村养老服务城乡一体统筹推进。我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城乡一体部署,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城乡同步同标,如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都是同步部署、整体推进,建成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2.34万个,实现城乡社区全覆盖;建成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105家,覆盖乡镇(街道)75%以上。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城乡一体保障,自2017年开始,浙江省全面推进敬老院布局调整,实行撤并、改扩建,建设区域性敬老院,大幅度减少敬老院数量;一些县(市、区)实行城乡特困老人集中统一入住县社会福利中心,实现城乡特困老人一院供养,大大提高了养老服务质量。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城乡一体实施,不区分户籍,享受统一补贴标准。家庭适老化改造城乡同步同标一体推进,从养老服务转移专项经费按6000元/户改造标准,去年安排6000户,今年安排2万户生活困难老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二)资源统筹助推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着眼农村养老工作实际,统筹城乡资源,促进城乡养老协调发展。一是创新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行机制。鼓励在城区有一定实力和规模的养老服务组织到农村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部分照料中心由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全省40%以上的照料中心,85%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过招投标实现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二是实施农村敬老院整治提升。针对公办乡镇敬老院安全隐患多、床位空置率高、服务水平低等问题,压缩敬老院数量,提升质量,按照国家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56个需整治提升农村敬老院已开工建设。

(三)投入增多促进物质与服务关爱。省财政安排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由2015年的5.64亿元,增加到2021年的9亿元,年均增长8.1%,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比例达50%以上。加强对老人经济关爱,落实低保提标扩面,及时做好特殊困难空巢独居老人临时救助;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覆盖面,将关爱生活困难老人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提高高龄补贴发放标准,将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的年满80周岁老年人的高龄补贴从不低于30元,提高到不低于50元。推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开展,全省有838.5万人参加长护险,3.64万失能人员享受到照护服务,长护险基金支出约4.61亿元,人均减负约1.26万元,对减轻失能老年人家庭经济负担、改善老人生存质量、提升农村高质量养老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税务部门积极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养老事业发展。

全面实施城乡居保制度。我省60周岁及以上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率达到100%,有参保意愿的城乡居民和困难群体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同时,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全省最低标准从60元起步,十年来已经7次调整提高,2020年达到165元(同时期国家标准只调整了3次,目前为93元);人均养老金待遇从人均75元/月提高到286元/月,增长了3.8倍,在全国居于前列。

近年来,我省虽然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上取得一些成绩,但离“高水平”“高质量”的标准还有差距。正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还存在政策体系不够完善,农村老人缺少经济保障,农村老人生活无人照料和精神空虚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健全对农村养老服务资金支持保障。修订完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从经济困难的兜底养老服务,逐步拓展到高龄、失能等身体困难老年人的普惠养老服务,确保人人享有多样化的基本养老服务。完善入职奖补制度,提高奖补金额,缩短发放时限,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毕业3年内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从事一线护理工作的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中职3万元、专科(高职)4万元、本科以上5万元,入职奖补经费在工作满2年后发放,每服务超过1年发放三分之一,3年内发放完毕。完善机构定点政策,将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直接刷卡结算。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地区,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纳入长护保险定点范围,失能老人在养老机构发生的生活护理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项目所需费用纳入长护基金支付范围,缓解入住养老机构中失能老人的生活负担,助推医疗养老融合发展。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持续深化减税降费,抓好各项扶持税收政策贯彻落实。

二是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障。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健全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坚持权力与义务相对应,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合理分担责任,完善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完善城乡居保制度体系,继续扩大参保覆盖面,稳步提高待遇水平,为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积极贡献力量。

三是不断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积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统筹规划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达标、布局合理。鼓励各地按“增存挂钩”要求,以新增撬动存量,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力度,统筹保障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推进敬老院三年整治行动计划落实,做到敬老院在保证兜底对象入住的前提下,全面向社会老人开放。推广“农村老年公寓+养老服务”模式,探索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满足农村老年人离家不离村,就近就便得到养老服务的需求。抓好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今年新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40家,保证每个乡镇至少有一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四是弘扬尊老敬老社会风尚。深化敬老月活动,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人守法意识,督促落实赡养义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敬老、助老活动,引导广大公务人员在照顾服务留守老年人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志愿者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留守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宣扬积极老龄化理念,引导老年人走出家门融入社会,充分发挥农村老年人协会优势,承担照料中心运营;鼓励“银龄互助”开展,支持农村照料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农村老年人协会管理,实现低龄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建议。


联系人: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卢小华

联系电话:0571—87050244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