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 >> 人大代表建议
索 引 号 002482146/2021-0036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1-09-02
文  号 浙民提〔2021〕4号 主题词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温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9-02 09:4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黄山石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温6号建议《关于加大对欺诈性募捐监管力度促进互联网募捐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高院,现答复如下:

网络募捐是公益慈善的构成部分,相较于传统募捐行为,网络募捐行为门槛较低,申请手续简便,能在短时间内解决募捐对象的资金需求难题。但网络募捐因其自身的隐蔽性,发展也面临诸多挑战和风险。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募捐的监管和规范,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重点将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对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以来,民政部先后出台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基本管理规范》)两项行业标准。其中《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依法由民政部指定。《基本管理规范》规定了平台在指定、运行、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要求。平台在对象选择、信息展示、信息管理、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对捐赠人慈善组织的服务、隐私保护、公益性和行业责任等方面都有具体细化要求。在平台监管方面,除了要求平台按期提交报告,接受质询、评价、约谈外,平台每半年要接受民政部考核1次。考核未达标的,有明确的整改、退出规定。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和规范的要求,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平台健康规范发展。

二是引导规范个人求助行为。您建议中提及的几个欺诈性募捐案例,均属于个人求助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在允许个人求助的同时,也对个人求助行为进行了引导,鼓励个人通过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进行募款,并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同时,《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个人发布求助信息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2019年1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进一步明确求助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并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所发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同时,省民政厅也开发了浙江省慈善服务“码上办”应用系统,探索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手段促进慈善资源对接。系统投入使用后,将更加有效推动困难群众的需求与慈善资源、慈善项目的精准对接,使慈善捐赠更加精准和透明。

三是探索完善征信系统信息。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扩大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的信息采集范围,相继与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国家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合作,将司法判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公用事业缴费等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您提出的“将欺诈性募捐者的信用档案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建议,有利于促进互联网募捐的健康发展。省民政厅将加强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协作,探索将“欺诈性募捐者”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四是加大对慈善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省民政厅将依法加强对慈善的监管,不断完善监管手段,严格落实对欺诈、骗捐、侵占慈善财产等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法院对构成犯罪的诈捐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打击,加大违法犯罪成本。您建议中提到的违法募集的财产,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要求,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进行收缴,坚决遏制不劳而获的不正之风和侥幸心理。省民政厅将加强同公、检、法等办案部门之间的横向协调配合,根据工作职责和资源优势,加强宣传引导,威慑违法犯罪的不法分子,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慈善公信力的良好氛围。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慈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建议。


联 系 人: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处  严黎霞

联系电话:0571—87050237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