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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1-0035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1-09-02
文  号 浙民提〔2021〕1号 主题词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杭5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9-02 09:4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陈沸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杭53号建议《关于加大对我省民间公益组织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力量,是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2017年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努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各级民政部门着力引导好、培育好、规范好、监管好社会组织,为我省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先行省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做出更大贡献。

第一,对规范登记管理问题的答复。一是全国社会组织数量快速增长,整体管理形势从严从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文革”前夕的1965年,全国性社团接近100个,地方性社团6000个左右;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全国性社团1600多个,地方性社团发展到近20万个;党的十八大前夕,全国登记的社会组织达46.2万个;截至目前,全国登记的社会组织已经超过90万个,总数量比十八大以前接近翻了一番。从数据上可以看出,我国社会组织的规模整体上一直处于稳步增长扩大的趋势。近几年,随着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我国社会组织正从“数量增长”转向“质量提升”,进入了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的高质量发展期。二是我省社会组织数量快速增长,类型全面,管理要求也需要从严。全省各级社会组织已遍布所有行业和各个领域,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已超7万家。我省社会组织的发展也从“数量增长”转向“质量提升”,全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严格把住登记关口,确保登记的社会组织合法合规。特别是全省性社会组织的成立,会更为严格,门槛比地方性和基层社会组织要高要严,必须具备行业代表性和会员广泛性。三是加强非法社会组织打击力度。社会组织要依法登记、依法运作,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是法治国家,支持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运作、维护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正当权益,是我们的一贯方针,同时,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也是我们的一贯方针。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对非法社会组织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明显减少,社会组织生态空间日渐清朗。但近年来受利益驱动,一些非法社会组织不断变换手法,以假乱真、招摇撞骗,一些地方非法社会组织又有所滋长。非法社会组织的存在,不仅扰乱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污染社会组织发展环境,还侵蚀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财产,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根据民政部等18个部门的部署,今年3月中旬起至6月底我省开展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对非法社会组织主要采取劝散、取缔、曝光等措施。对于劝散后来登记社会组织的,我们同样按照法规政策做好登记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对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答复。为进一步有效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作用,更好地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我们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党建引领。我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引导社会组织主动融入和服务发展全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助力疫情防控常态化,巩固拓展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生态环保、抗灾救灾等。深化“三服务”,在社会组织党组织中广泛开展“党员在身边、温暖千万家”党员服务群众活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积极构筑群团工作合力。二是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三社联动作用,加快推进《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和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落地落实,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培优专项行动方案,推动基层社会治理重心向城乡社区下沉,推出“百个”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示范街道(乡镇),启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百个”案例汇编,做好宣传和推广。三是推进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进一步深化在做深做实社会组织助力脱贫攻坚过程中开展的组织牵引、平台搭建、产业帮扶等相关做法,着力总体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充分发挥组织、实体、网络三大平台作用,推进产业振兴,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四是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相关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公开公正的要求,编制和管理目录,为政府部门开展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参考和借鉴。

第三,对加强业务指导的答复。一是根据条例规定做好双重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国社会组织采用双重管理模式,即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有关部门或组织是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登记管理机关在登记、备案、年检、监督、评估等方面做好监管。据了解,教育、体育等部门均出台了相关的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的业务开展及日常运行等做出指导。二是妥善做好直接登记管理。我国从2013年开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管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在行业上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三是围绕中心积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进入“十四五”,社会组织踏上新征程、肩负新使命,要在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等领域,继续承担重要角色,发挥更大作用。四是明确问题,加强创新。针对当前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培育扶持政策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活力需要进一步激发等短板和问题。今年,省级层面我们将推动以省两办名义出台浙江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进一步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措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严格管理和监督、规范社会组织活动、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等方面进行完善,从而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第四,对放开公开募捐资格限制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我们做好公开募捐资格的申请和申领工作,省里没有放开公开募捐资格的权限。具体来说,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2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1/3,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1/3,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2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2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社会组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建议。


联 系 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闻世峰

联系电话:0571—87050238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