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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开展“僵尸型” 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05 18: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浙民民〔2021〕144 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近年来,我省社会组织不断强化党建引领、提升自身建设, 在促进浙江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助力脱贫攻坚、参与抗击疫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7.18 万家社会组织中还存在一部分连续不参加年检、不开展业务活动、无法取得联系的“僵尸型”社会组织,这些组织挤占社会资源, 耗费行政管理成本,存在潜在风险,影响了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决策部署,落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关于社会组织退出的工作要求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 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通知》(民发〔2021〕63 号)精神, 现决定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僵尸型” 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专项行动,对全省社会组织进行一次深度检查,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一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 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为我省争创现代化先行省、打造“重要窗口”、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锻造浙江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整治范围

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所有社会组织,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一)连续未参加 2019 年度、2020 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组织;

(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五)各地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纳入整治的社会组织。

三、主要措施

(一)撤销登记。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撤销登记(具体情形见附件1)。

(二)吊销登记证书。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吊销登记证书(具体情形见附件2)。

(三)注销登记。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 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 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清算(具体情形见附件3)。

(四)限期整改。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重组、合并、更名等方式),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的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直接登记的社 会组织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社会组织提出整改方案。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8 月上旬)

各地民政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作好工作部署。

(二)摸底自查阶段(8 月中下旬)

各地民政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结合2019 年度、2020 年度检查(年报),对所辖社会组织进行梳理分析,确定此次专项行动中需整治的社会组织名单,并进一步明确整治措施、步骤和时限。

(三)集中整治阶段(9 月—11 月)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类整治,涉及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完成整改; 涉及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登记的,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履职后,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启动相应程序办理。

(四)总结验收阶段(12 月)

12 月 15 日前,各地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分别由各设区市民政局和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困难和问题、意见建议等,要有实例、有数字、有亮点),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对需要进一步整治的,按照情形分类向社会公布名单,推进整治工作纳入常态化。对存在列入活动异常名 录情形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省民政厅将收集汇总各地和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经验做法后,形成我省的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民政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将专项行动作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依法稳妥推进。此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做到措施有力、方法务实,推进稳妥、风险可控,积极引导无效、低效社会组织依法有序退出,提高社会组织整改、出清的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沟通协调。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协调专项行动工作中的各项事宜;对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必要时征求党建工作机构意见,争取工作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具体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等各项工作,及时跟进各地行动进度,收集汇总有关信息,各设区市民政局和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明确一位此项工作的联络员,负责每两周将进展落实情况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四)形成长效机制。各地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营造有利于专项行动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的有益经验做法,研究建立“僵尸型”社会组织的预防、监管和执法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形成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新格局,进一步推动我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健康有序发展。

       联系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周子江

       电话:0571—87050964      邮箱:594780557@qq.com



       附件:1.符合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doc

                 2.符合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doc

                 3.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doc

                 4.浙江省清理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统计表.doc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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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开展“僵尸型” 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5

浙民民〔2021〕144 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近年来,我省社会组织不断强化党建引领、提升自身建设, 在促进浙江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助力脱贫攻坚、参与抗击疫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7.18 万家社会组织中还存在一部分连续不参加年检、不开展业务活动、无法取得联系的“僵尸型”社会组织,这些组织挤占社会资源, 耗费行政管理成本,存在潜在风险,影响了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决策部署,落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关于社会组织退出的工作要求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 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通知》(民发〔2021〕63 号)精神, 现决定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僵尸型” 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专项行动,对全省社会组织进行一次深度检查,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一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 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为我省争创现代化先行省、打造“重要窗口”、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锻造浙江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整治范围

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所有社会组织,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一)连续未参加 2019 年度、2020 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组织;

(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五)各地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纳入整治的社会组织。

三、主要措施

(一)撤销登记。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撤销登记(具体情形见附件1)。

(二)吊销登记证书。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吊销登记证书(具体情形见附件2)。

(三)注销登记。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 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 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清算(具体情形见附件3)。

(四)限期整改。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重组、合并、更名等方式),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的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直接登记的社 会组织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社会组织提出整改方案。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8 月上旬)

各地民政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作好工作部署。

(二)摸底自查阶段(8 月中下旬)

各地民政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结合2019 年度、2020 年度检查(年报),对所辖社会组织进行梳理分析,确定此次专项行动中需整治的社会组织名单,并进一步明确整治措施、步骤和时限。

(三)集中整治阶段(9 月—11 月)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类整治,涉及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完成整改; 涉及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登记的,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履职后,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启动相应程序办理。

(四)总结验收阶段(12 月)

12 月 15 日前,各地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分别由各设区市民政局和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困难和问题、意见建议等,要有实例、有数字、有亮点),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对需要进一步整治的,按照情形分类向社会公布名单,推进整治工作纳入常态化。对存在列入活动异常名 录情形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省民政厅将收集汇总各地和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经验做法后,形成我省的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民政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将专项行动作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依法稳妥推进。此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做到措施有力、方法务实,推进稳妥、风险可控,积极引导无效、低效社会组织依法有序退出,提高社会组织整改、出清的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沟通协调。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协调专项行动工作中的各项事宜;对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必要时征求党建工作机构意见,争取工作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具体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等各项工作,及时跟进各地行动进度,收集汇总有关信息,各设区市民政局和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明确一位此项工作的联络员,负责每两周将进展落实情况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四)形成长效机制。各地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营造有利于专项行动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的有益经验做法,研究建立“僵尸型”社会组织的预防、监管和执法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形成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新格局,进一步推动我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健康有序发展。

       联系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周子江

       电话:0571—87050964      邮箱:594780557@qq.com



       附件:1.符合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doc

                 2.符合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doc

                 3.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doc

                 4.浙江省清理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统计表.doc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