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罚〔2021〕22 号
违法行为人:浙江金诚慈善基金会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夏杪杪
现查明,浙江金诚慈善基金会未按规定接受2018年基金会年度检查。
以上事实有《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基金2018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民政厅基金会2018年度报告情况和检查结论公告》等证据证实。
浙江金诚慈善基金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陶欣
联系电话:0571-81050580
联系地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3号楼201室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