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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检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9 21: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13号)的工作部署,积极落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各项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联合检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检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9日

附件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检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和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从严监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清理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做到对违法违规收费“零容忍”,为市场主体增添活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重点内容

(一)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的违规行为。包括: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阻碍会员退会。2.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3.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收取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考试费、评比表彰费等。

(二)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收费的违规行为。包括:1.行业协会商会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将已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改变收费名称或按经营服务性项目再收费。2.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3.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未按要求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未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4.行业协会商会不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不公开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并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三)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的违规行为。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办理报批程序,不符合自身章程,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未充分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以各种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四)通过职业资格认定收费的违规行为。包括:1.行业协会商会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不包括职业能力水平评价)。2.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五)多头重复收费的违规行为。包括:1.行业协会商会未按要求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项目,或变换服务项目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的行为。2.行业协会商会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3.行业协会商会以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多头收取会费,向其所属分支(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行为。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的行为。

三、方法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2021年2月20日前)。各地各部门督促指导各行业协会商会对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整改。重点查清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全面清理违规收取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评比表彰、职业资格认定收费等。通过“信用浙江”网站、各行业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向会员公布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等。存在违法违规所得的,应予以主动退还。省民政厅设立举报热线(0571—81050461),受理全省范围内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投诉和举报,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举报平台和机制。

(二)联合检查阶段(2021年3月15日前)。各级发改、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会同经信、商务、工商联等单位,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情况实施联合抽查,全面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等。省级层面将成立6个联合检查督查组,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和省工商联等6部门牵头,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进行抽查。

(三)督查总结阶段(2021年3月底前)。以设区市为单位就联合检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于3月15日前报省民政厅。省联合检查督查组于3月20日前对各设区市收费检查工作进行督查。根据各地检查及省级督查情况,形成全省检查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检查工作协同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管理职责,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按属地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各项举措。

(二)积极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和政策宣传,认真总结推广检查中发现行业协会商会的好经验、好做法,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通报表扬,进一步营造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开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地要持续加强对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检查力度,对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注重对接、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对检查工作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要严肃问责。优化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巩固专项检查成果,进一步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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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检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9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13号)的工作部署,积极落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各项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联合检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检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9日

附件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检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和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从严监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清理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做到对违法违规收费“零容忍”,为市场主体增添活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重点内容

(一)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的违规行为。包括: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阻碍会员退会。2.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3.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收取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考试费、评比表彰费等。

(二)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收费的违规行为。包括:1.行业协会商会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将已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改变收费名称或按经营服务性项目再收费。2.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3.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未按要求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未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4.行业协会商会不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不公开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并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三)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的违规行为。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办理报批程序,不符合自身章程,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未充分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以各种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四)通过职业资格认定收费的违规行为。包括:1.行业协会商会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不包括职业能力水平评价)。2.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五)多头重复收费的违规行为。包括:1.行业协会商会未按要求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项目,或变换服务项目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的行为。2.行业协会商会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3.行业协会商会以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多头收取会费,向其所属分支(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行为。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的行为。

三、方法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2021年2月20日前)。各地各部门督促指导各行业协会商会对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整改。重点查清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全面清理违规收取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评比表彰、职业资格认定收费等。通过“信用浙江”网站、各行业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向会员公布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等。存在违法违规所得的,应予以主动退还。省民政厅设立举报热线(0571—81050461),受理全省范围内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投诉和举报,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举报平台和机制。

(二)联合检查阶段(2021年3月15日前)。各级发改、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会同经信、商务、工商联等单位,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情况实施联合抽查,全面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等。省级层面将成立6个联合检查督查组,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和省工商联等6部门牵头,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进行抽查。

(三)督查总结阶段(2021年3月底前)。以设区市为单位就联合检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于3月15日前报省民政厅。省联合检查督查组于3月20日前对各设区市收费检查工作进行督查。根据各地检查及省级督查情况,形成全省检查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检查工作协同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管理职责,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按属地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各项举措。

(二)积极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和政策宣传,认真总结推广检查中发现行业协会商会的好经验、好做法,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通报表扬,进一步营造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开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地要持续加强对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检查力度,对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注重对接、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对检查工作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要严肃问责。优化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巩固专项检查成果,进一步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