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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2482146/2021-00090 | 主题分类 | 民政 |
发布单位 | 省民政厅 | 成文日期 | 2021-02-24 |
文 号 | 浙民社基准字〔2021〕4号 | 主题词 |
浙民社基准字〔2021〕第4号
浙江省医疗保障研究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浙江省医疗保障研究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成立浙江省医疗保障研究会。
请你们自本决定书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本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