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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1-00619 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
文  号 浙民福〔2021〕13号 公开日期 2021-02-01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统一编号
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22 09:3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福利处(儿童福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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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民福〔2021〕13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在民发〔2019〕62号文件规定情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据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其中:

1.重残是指导致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是指导致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重大疾病。具体工作中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

3.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均指实际执行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5.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6.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7.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二、进一步规范失联认定工作

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1),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村(居)委会走访查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线上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2)进行认定。

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三、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的工作对接和信息共享,指导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加强走访排查。通过大数据比对和定期排摸,及时发现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尚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并将相关政策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防止因信息获取不及时等原因出现儿童漏保情况。对已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工作,新纳入的要在实施保障当月录入系统,终止保障的要及时在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四、进一步做好监护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监护指导,对父母因精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致使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要及时进行监护干预,必要时交由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进一步加强兜底监护,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所设儿童福利机构依法进行长期监护。要进一步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依法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保障政策和工作措施,做到应保尽保。


附件:

附件1: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docx

附件2: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docx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