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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民罚字〔2021〕第34号

发布日期:2021-12-31 10: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浙民罚〔2021〕34号

违法行为人:浙江一远电子材料研究院

住所:浙江省仙居县横溪镇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金洪桂

现查明,浙江一远电子材料研究院未按规定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2018年度检查,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年检通知书、年检公告、未参检记录等证据证实。

浙江一远电子材料研究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 蔚

联系电话:0571-81050592

联系地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3号楼207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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