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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1-005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浙民养〔2021〕210号 公开日期 2021-12-14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SP10-2021-0011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1 16: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养老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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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4日

 

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引导、鼓励高校和中职学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推进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养老服务专业人员是指在本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专职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是指从事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营养调配、心理咨询、技术培训、能力评估等工作的人员。

享受入职奖补人员所在的养老服务机构须在省内依法登记和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注册。

第三条  享受入职奖补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毕业三年以内的毕业生,专业不限;

(二)与养老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三年以上用工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办养老机构有事业编制的入职人员不享受入职奖补。

第四条  按照入职人员的学历确定奖补标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3万元;高等院校毕业生,其中专科(高职)奖补4万元,本科及以上学历奖补5万元。

按照前款规定的发放标准,根据服务年限分阶段支付奖补。第3年起分3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后发放30%,满4年后发放30%,满5年后发放40%。

在政策实施期间内,入职人员被签约养老机构解除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原服务的养老机构出具证明(附合同和社保证明),经所在地民政部门确认后,录入“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可作为今后享受入职奖补的服务时间。

入职公办养老机构已报销学杂费的不再给予入职奖补。

第五条  养老服务专业人员信息在“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录入登记,入职奖补名单由“浙里养”平台支付中心自动生成,每年8月推送给养老服务机构确认。

符合条件,但未列入清单的人员,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在“浙里养”平台补充申报,并在系统录入人员的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个人银行账户等信息。

第六条 县(市、区)民政局于每年的9月20日前审核完成“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自动生成的入职奖补人员名册,提交享受入职奖补人员名单。

省民政厅在每年的9月30日前,确认享受入职奖补人员名单,在系统中生成当年享受入职奖补人员名册和奖补金额。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名册和奖补金额编制预算后纳入次年支出预算安排,于次年二季度前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发给享受奖补的本人。

第七条  入职奖补所需经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按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入职奖补人员的审核,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民政厅定期组织对入职奖补人员的专项检查与数据比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和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奖补资格,追缴相关补助资金,对有责任的养老服务机构与享受入职奖补人员纳入全省养老服务市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向全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职人员在奖补资金的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2020年12月21日以后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的毕业生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入职奖补,在此以前入职养老机构的毕业生,继续按照《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间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政策实施情况评估,视情调整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