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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发布日期:2021-11-04 17: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救助处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立足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围绕放宽救助供养认定条件、提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规范完善救助供养形式、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等重点内容,对新时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作出系统安排。

《意见》规范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明确具有本省户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较之以前的认定办法,认定条件进一步放宽:在视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等级方面,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在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方面,将本人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监狱服刑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政状况规定的人员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意见》提高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护理费用水平确定。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供养机构的基本支出保障政策由当财政、民政部门核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四类,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照料护理费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意见》规范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协议签订。为依法确保特困人员享受符合要求的救助供养,规范救助供养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意见》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料服务者、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救助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等,确保特困人员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格式化协议文本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特困人员的动产、房产等私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土地经营、使用、管理及其权益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救助供养协议的约定处理。

《意见》加强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置必要的管理、护理和后勤服务人员。应配备不少于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为特困人员提供社会工作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按月统一发放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可按不低于当月基本生活标准的10%向供养人员发放零用钱,具体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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