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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1-00259 主题分类 民政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1-01-04
文  号 浙民罚字〔2021〕1号 主题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民罚字〔2021〕第1号

发布日期:2021-01-04 14:3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浙江中宇公益基金会: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对你单位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17、2018年基金会年度检查,情节严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及《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浙民法〔2019〕152号),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对你单位拟作出的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们去向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权利事先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陶欣

联系电话:0571-81050580

联系地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3号楼201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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