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社社准字〔2021〕第 2 号
浙江省味精工业协会:
你单位关于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准予浙江省味精工业协会注销登记。
接到本决定书后,请依法处理善后事宜,及时上缴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不得再以浙江省味精工业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1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