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社非准字〔2020〕第34号
浙江省聚杏林康复公益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准予浙江省聚杏林康复公益服务中心注销登记。
接到本决定书后,请依法处理善后事宜,不得再以浙江省聚杏林康复公益服务中心的名义开展活动。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