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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0-00489 主题分类 民政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0-09-14
文  号 浙民罚〔2020〕1号 主题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民罚字〔2020〕第1号

发布日期:2020-09-14 14: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浙民罚〔2020〕第 1 号

被处罚单位:浙江省生物质能应用行业协会

住所:杭州市下沙经济开发区6号大街452号高科技企业孵化大楼2号楼2218

法定代表人:顾军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 4月1日对你单位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社会团体2016、2017、2018年度检查,情节严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林少波、闻世峰

联系电话:0571-81050591、87050238

联系地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3号楼303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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