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索 引 号 002482146/2020-00438 主题分类 民政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0-08-03
文  号 浙民罚字〔2020〕1号 主题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民罚字〔2020〕第1号

发布日期:2020-08-03 16:4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当事人:浙江省大爱慈善基金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330000A933768857,住所地杭州市省府大楼5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徐冀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期间,浙江省大爱慈善基金会在泰顺县,以慈善购房补贴公益捐赠名义,帮助温州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温州桃园名仕官邸项目房产和桃园顺溪三期项目部分房产,违反了浙江省大爱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超出了《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2016年9月,2018年8月22日,浙江省大爱慈善基金会将其账户上结余的以捐赠款名义接收温州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款项431050元,退还给温州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浙江省大爱慈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浙江省大爱慈善基金会章程》《扶助低收入家庭鼓励微企发展开展住房及商业用房慈善购房补贴公益捐赠协议书》《扶助低收入家庭鼓励微企发展开展住房及商业用房慈善购房补贴公益捐赠补充协议书》、理事会会议记录、浙江省大爱慈善基金会出具的说明及情况报告、房产销售宣传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泰顺县公安局调查报告、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省大爱慈善基金会专项审计报告》等。

浙江省大爱慈善基金会的行为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1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