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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0-00154 主题分类 民政、社区
发布单位 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7-31
文  号 156号 主题词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5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7-30 11: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傅静君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精准核定家庭财产收入公平实施社会救助的建议》(第263号)收悉,结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等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我省社会救助精准认定工作推进情况

精准认定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是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在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我省社会救助家庭财产收入认定办法更加完善,手段更加先进,状况更加精准,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

(一)瞄准精准救助,及时修订完善认定办法

2019年10月,省民政厅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重点在收入、财产核算和刚性支出界定、救助类别认定等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1、进一步明确家庭财产认定范围。《认定办法》第十条明确: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权、有价证券、房产、车辆、船舶和其他财产等。

2、进一步明确家庭财产核算方式。《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家庭财产的认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银行存款等货币财产按账户实际价值认定;债权、有价证券、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做货币财产认定。(二)房产依据产权证、使用证等,按照登记人认定。(三)机动车辆、船舶等,按照登记人认定。(四)企业所有权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3、进一步明确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认定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款规定: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直至新建或新购房止)。《办法》对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款计算作出不计入收入的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您提议的“为改善居住环境更换房产,旧房出售收入一年内不应当计为收入”,有一定合理性。此外,《认定办法》在低保、低边等社会救助认定标准中还规定: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均可以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不会因家庭唯一住房价值过高,作出财产超标的认定。

4、进一步明确了经营性收入的认定。《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对经营性收入作出规定:公司法人、股东在内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根据其完税数据进行推算。

(二)完善精准核对,迭代升级省大救助信息系统

2019年,省大救助体系建设列为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内容,民政公共服务领域2019年重点改革突破项目,大救助信息系统建设也被列入省“最多跑一次”重点项目。王文序副省长专题研究部署大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任务。投入479万元,按照“申请、审核、认定、救助、管控”优化再造流程,整合救助和核对业务系统,建成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初步实现救助对象统一认定、经济状况统一核对、救助资金公开透明、救助事项协同办理、救助绩效精准分析。目前,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包含核对系统)已接入省11个部门20类数据(含73家银行的存款和理财数据)并实现自动核对,为各级民政部门以及全省收养家庭、省总工会的困难职工、省建设厅的城镇住房保障、跨省协查等提供核对服务。2019年,共对375.8万人次的新申请及复核社会救助对象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检出率达16%。

(三)夯实工作基础,加强核对机构和队伍建设

2019年11月,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经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成立为正处级事业单位,编制13名,省级核对工作力量明显增强。同时,为适应新时代社会救助发展新要求,中心工作职责也进行全面调整,负责健全完善核对系统,做好信息统计、数据挖掘、监测和预警以及政策解答和业务指导等工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县、乡两级社会救助经办力量,确保救助核对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如线下入户调查工作,温岭市、安吉县等地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形式,弥补政府工作人员人手不足和专业水准不高问题,提高入户核查质量。省、市、县分别举办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

目前,我省社会救助精准认定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您在提案中指出的,收入和财产核对范围不够全,认定标准不够统一,核查数据不够精准,工作人员学习和培训不够系统等四个方面问题已有不同程度的解决和改善。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您的提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对改进和提高精准核定家庭财产收入、公平实施社会救助意义重要,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采纳建议,注重从三个方面继续推进精准核对工作。

(一)进一步扩大财产收入核算范围。尽管,2019年底新修订的《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颁布实施不久,但我们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不断补充完善核对办法,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救助工作。您建议的“将互联网理财产品纳入家庭财产;明确家庭财产为扣除家庭负债后的家庭净资产;为改善居住环境更换房产,旧房出售收入一年内不应当计为收入;当家庭唯一住房作为财产认定时,可综合考虑房龄,居住多年的老旧房因地段、学区等因素而具备较高价值,不认作财产超标;进一步明确公司法人、股东且地税无申报收入申请人的收入及财产认定依据。”,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在今年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和修订《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等时,认真加以采纳吸收。

(二)进一步丰富完善核对技术手段。您的建议:“探索建立消费支出核查机制”,在“核查项目中增设家庭(个人)主要消费支出内容,对网上购物消费、水电煤气等主要生活支出通过个人授权进行核查”,都很好。目前,由于国家在核查政策依据上,我省在核查技术手段上都还存在一定空档和瓶颈。下步,我们将以走在前列精神,加强核对政策探索研究,加强核对系统升级改造,使核对功能更加强大,自动化程度更高,核对信息数据更加全面,不辜负您的期望。

(三)进一步提高核对经办能力效率。我们将着力加强省、市、县三级核对机构规范化建设,配齐工作人员,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核对业务培训。丰富核对手段,在提高线上信息核对范围和内容基础上,同步加强线下入户调查,做到线上线下核查相辅相成,提高核对精准性,为精准社会救助提供支持。加强核对业务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切实解决工作不足和问题,提高核对效率。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 系 人: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俞鹏越

联系电话:18768195666     传真:0571-87050213

邮    编:310007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