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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0-00174 主题分类 民政、社区
发布单位 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7-31
文  号 664号 主题词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66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7-30 11: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倪礼敏、蔡国春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664号提案《关于规范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的建议》收悉。该建议提出了我省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存在的问题,并就进一步规范孤独症康复机构发展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现结合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残联的会办意见,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一直高度重视残疾儿童的康复有关工作,先后出台了各项政策,开展了各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主要有以下工作举措。

(一)制定出台一系列孤独症儿童康复相关政策。2010年起,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开始实施儿童抢救性康复,对包括孤独症儿童在内的各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予以补贴。2016年,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将补贴标准从每年最高1.2万元提到每年最高2.4万元。2018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增加了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等项目。2019年,省残联会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在机构管理中明确了各类性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监管主体,同时设立全省各类残疾儿童定点机构省、市两级目录管理制度。目前,全省残疾儿童定点机构中有117家机构能够提供孤独症康复服务,日均服务能力为1000-1400人。为支持各地解决残疾人康复机构专业人才严重短缺等问题,省残联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于2014年印发了《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专业人才入职奖补办法》,对符合条件在残联机构服务5年以上专业人才提供入职奖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每人2.1万元;高职(大专)学校毕业生每人2.6万元;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每人4万元。

(二)做好孤独症儿童发育监测与筛查工作。2018年,在全国率先开展0~3岁儿童发育监测与筛查项目,并将该项目纳入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予以推动。制定出台了《浙江省0~3岁儿童发育监测与筛查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了一、二类初筛机构以及进一步接诊机构,健全了省、市、县、乡镇四级筛查网,构建了儿童保健分级诊疗新格局。2019年,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下发《浙江省健康儿童行动计划(2019-2020年)》,明确提出开展儿童残疾防治,以儿童孤独症为重点,加强0~3岁儿童残疾筛查;加强部门协作,推动0~3岁儿童残疾筛查、诊断、治疗、康复相衔接,使残疾儿童及时获得相关服务。同时,通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对0~6岁儿童全部开展预警征筛查,初步实现了孤独症在基层的早期诊断和发现。2019年,全省对146万0~3岁儿童开展发育监测、其中发育筛查110万人,对发现其中10%左右存在发育风险或发育异常的儿童,全部给予早期干预和早期发展指导。

(三)加强孤独症儿童的教育工作。一是将孤独症儿童少年积极纳入到特殊教育范围。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类别,将特殊教育服务范围扩大到孤独症、脑瘫等不同类型残疾儿童少年。统筹各地现有特殊教育学校资源,调整完善学校相关功能,建立省孤独症、脑瘫儿童教育示范学校,逐步满足孤独症、脑瘫等不同类型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需求。二是推进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相互融合。积极推进随便就读向学前和高中段延伸,做到轻度残疾儿童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零拒绝。三是抓好特殊教育内涵建设,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改革。研发了包括孤独症在内的5类特殊教育康复课程,积极数字化特殊教育课程资源,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特殊教育课程体系,有效提升全省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四是扎实做好孤独症教育的研究和孤独症教育康复教师的培训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意见建议,结合我省实际,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监管力度和部门协同,建立孤独症儿童康复联合工作机制。根据《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残联组织对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根据《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浙残联发〔2019〕15号)规定,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进一步健全由卫计、教育、民政和残联等参与的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联络机制,落实对全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核查、信息备案、规范流程、动态调整和目录管理等工作;逐步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补贴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社会力量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时,以其提供服务的业务属性,确定单独或联合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予以登记。根据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提供的教育康复、训练康复、医疗康复等不同业务类别康复服务,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指导医疗机构更积极参与孤独症儿童的早期诊断和康复治疗工作,通过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建设,加强专业培训,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机构0~3岁儿童发育与筛查能力,全面提高我省儿童保健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筛查-评估-建档-转介-安置-综合干预”的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提高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患者得到有效的高质量康复服务。继续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随便就读学校孤独症康复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提升孤独症儿童少年康复水平。

二、加大孤独症康复机构建设力度。组织对全省孤独症康复机构数量分布、营业资质、服务质量等进行摸底,对全省孤独症儿童数量分布、康复需求等进行调研。根据摸底调研结果,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学龄前特殊教育建设,尽可能建成与患者分布、需求相匹配的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支持各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康复服务建设和运营。鼓励有条件地区,整合资源,在社区养老、精神障碍康复等场所,为孤独症儿童提供场地和有关服务等。组织专家研究各类型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的康复功能、运营模式、患者及其家属接受程度以及发展可持续等,以便我省各类康复机构结合自身优势特点,引入国内外先进康复技术,提供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水平。支持和鼓励包括民办孤独症康复机构在内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登记和备案。根据《慈善法》、有关条例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的精神,支持和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依法申请设立登记,同时满足《慈善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同步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尚不满足设立登记条件,但服务于社区,属于社区社会组织的,按照社区社会组织的要求实行备案管理。

三、进一步推进行业专业化、机构规范化。不断加大各类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在孤独症儿童康复联合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联合建立健全机构的动态追踪、准入退出、定期评估机制,利用行业协会等资源开展专业人员上岗培训、继续教育培训以及定点机构年度评审等,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促进机构规范化建设。细化《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专业人才入职奖补办法》,争取在原有的补贴政策上提标扩面,惠及各类民办定点机构,更好地解决康复人才紧缺问题。推动建立孤独症患者亲友代表组织,发挥自治、自管作用。推动建立孤独症专家咨询组织,发挥学术引领、决策参谋作用。

四、推动社会共同参与关注孤独症儿童,加大宣传力度,合理整合资源。通过媒体宣传及相关知识的普及,引导社会关注孤独症儿童,理解孤独症患者,形成良好氛围。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共交通视频等大众媒体以及城乡社区宣传阵地,普及孤独症症状特征,孤独症康复训练功能,大力宣传孤独症儿童康复优惠政策和孤独症家庭自强不息感人事迹,呼吁社会关心孤独症康复事业,关爱孤独症儿童,营造理解关爱社会环境。结合“世界孤独症日”“全国助残日”和“国际残疾人日”等节日,通过设立咨询点、发放宣传材料、开展孤独症知识讲座等,提高人民群众、患者家属对孤独症康复的认识,帮助患者家人提高康复信心,构建美好和谐社会。支持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启动并组织实施“爱星(孤独症)守护计划”,进一步关心关怀这一特殊群体。有效利用卫生健康、教育、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资源,积极推广开展融合教育,推进医教康融合的整体康复理念,逐步实现对孤独症患者及其家庭的关怀、关爱贯穿全生命周期。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 系 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刘蔚

联系电话:0571-81050592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