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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0-00115 主题分类 民政、社区
发布单位 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7-31
文  号 67号 主题词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杭6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7-30 11: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俞立代表:

你在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提出的杭67号建议《有效治理火化机废气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收悉,经商省生态环境厅,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保护环境治理火化机废气排放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成为长三角地区设区市城市PM2.5平均浓度率先达到二级标准的省。为落实2020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我省在系统部署年度蓝天保卫战任务的同时,制定了2020年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减”实施方案,助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我省的殡葬改革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论为指引,坚持“移风易俗、节地生态、保护环境、群众满意”的改革方向,是全国唯一一个连续多年保持火化率100%、普惠制惠民殡葬政策全覆盖、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全出台及全面开展“青山白化”治理的省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中明确,要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减排设备,加快技术革新,按照环保节能要求对殡葬设备进行改造。倡导使用环保殡葬产品,加强对殡仪馆、火葬场的环境监测、治理与评价,实行环境质量认证制度,到2020年全部火化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要达到国家标准。据统计,2017年至2019年,全省各级财政投入火化设备更新改造的资金达7916.67万元;投入火化机烟气和除尘设备的资金达8694万元。目前,我省76个殡仪馆共有394台火化机,其中310台已经加装烟气和除尘净化系统(尾气后处理系统),其余84台按照省委〔2014〕72号文件规定,2020年底之前全部完成尾气后处理系统的加装工作。

二、火化机废气排放标准和验收监测的相关情况

根据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编制的《<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符合我国当前阶段的环境管理要求。关于你提及的臭气浓度排放限值指标,《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未作规定,该指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正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2018年12月公开征集意见,2019年11月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拟对原标准的臭气浓度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在生态环境领域,要联合发布统一的区域环境治理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我省各市、县(市)均建有殡仪馆,应当在国家统筹下执行统一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纳入长三角标准一体化范畴。

根据2017年7月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根据该款规定,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由原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改为由企业自行验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特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包括火化机在内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监测。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机构,需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或浙江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可、认证范围及有效期内。

三、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一是积极向生态环境部和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反映,推动标准修订的相关情况。二是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举报制度,研究制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三是加快推进殡仪馆火化设备更新改造和火化机加装尾气后处理系统,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感谢你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社会事务处  骆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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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