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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0-00125 主题分类 民政、社区
发布单位 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7-31
文  号 7号 主题词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衢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7-30 11: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姚方、方向明、何建仙、叶志卿代表:

你们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我省建立老年人津贴制度的建议》(衢7号)收悉。感谢你们对我省养老服务工作关心和支持。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截至2019年底,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161.53万人,占总人口的23.05%;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174.4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5.1%,比上年同期增加2.1万人,增长1.2%。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形势较为严峻,已经进入深入老龄化,将来还将进入超老龄化社会。近年来,浙江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大力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在高龄津贴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10年,省老龄委、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我省百岁以上老人长寿保健补助标准的通知》(浙老工委〔2010〕4号)。通知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户口在本省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人的长寿保健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长寿保健补助费从老人年满100周岁的当月发给,发至老人辞世后的下个月为止。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百岁老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制订,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列“社会福利—老年福利”支出。

2011年3月我省出台《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指出,要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各地要整合已出台的高龄补贴政策,从2011年4月1日起,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

201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2号),规定“从2018年4月1日起,将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年满80周岁老年人的高龄补贴提高到每月不低于50元。”

我省各地还根据财力不同,对90岁和80岁以上老人实施不同的高龄补贴政策。衢州市衢江区和龙游县,对于具有本地户籍,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高龄津贴,10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月享受1000元百岁老人生活津贴。衢州市柯城区2020年4月起,百岁老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

在高龄津贴发放这一项工作上,我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区域发展不平衡、发放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下一步,结合你们的建议,我们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

我省的高龄老人补贴制度范围上从国家要求的“低收入老年人”扩大到“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老年人,带有适度普惠性质。我们将督促各地努力做到该享受的要享受到,该发放的要发放到,切实维护好高龄老年人群体的权益。

二、适时提高高龄津贴标准

目前我省各地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都已经按政策要求落实了高龄津贴制度。2019年我省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有145万,每人每月不少于50元,百岁及以上老人月人均达到530元。但是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对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政策上有一些不同。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调研,特别是学习上海市老年人综合津贴制度,积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并适时根据政府财力提高高龄津贴标准。

三、统一高龄津贴补贴发放渠道和方式

目前,我省的高龄津贴指的是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的高龄补贴,从财政列支,有些由民政部门发放,有些由人社部门发放。还有一种从养老金中列支的高龄补贴,是根据《浙江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面向在我省办理退休手续的8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由人社部门统一叠加在养老金中发放。我省对高龄老人津补贴的政策覆盖面非常广泛,但是由于名称、发放渠道、发放方式等原因,造成了当事人容易混淆,获得感不充足等问题。今后要进一步规范名称、统一发放渠道、创新发放方式,方便老年人支取使用,增加高龄津贴发放的仪式感,增强老人的幸福感获得感。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省养老服务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朱霜洁

联系电话:0571-87055490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