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 >> 人大代表建议
索 引 号 002482146/2020-00143 主题分类 民政、社区
发布单位 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7-31
文  号 1号 主题词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舟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7-30 11: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钟达、邵雷、周国岭、戴灵芝、李玮玮、练国平、杨永明、管志强、余雄伟、吴静雅、刘优飞、余河通代表:

你们在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能力的建议》(舟1号)收悉。感谢你们对我省养老服务工作关心和支持。现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厅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号),浙江养老服务市场环境不断优化,养老服务质量和专业化水平全面提升,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

一、社区养老服务进一步完善。为满足老年人社区与居家养老需求,我省加快推进专业服务与一般服务相结合,收费服务与免费服务相补充的社区与居家养老新格局。省政府2018、2019连续两年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之一,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评价重要指标。省民政厅连续两年印发通知,强调专业服务机构社会化运营,做强做实生活服务、康复护理服务、托养服务、家庭支持服务、社会工作与心理疏导服务、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等六大功能,强化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能力,把托养床位从5张提高到10张。2019年底,我省共建成兼具全托服务和日间照料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720家,覆盖全省50.3%的乡镇(街道)。2018年,我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助餐配送餐服务扩面工作的通知》,确立助餐、配送餐服务的开办老年食堂、建设中心食堂、依托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配送餐、委托社会餐饮企业配送餐、发展邻里助餐点、互联网+助餐六种服务模式,并明确居家养老助餐、配送餐服务的规范运行和监督管理要求。2019年底,全省有13453个社区开展助餐、配送餐服务,社区覆盖率达55.3%,解决了部分烧不起饭的空巢、独居、留守等老人的吃饭问题,深受老年人欢迎。

二、全面实施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有序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积极落实《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在身体状况评估的基础上,分类给予不同的养老服务补贴。确定低保家庭失能、失智老年人为“一类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享受不少于15000元补贴,居家养老的,每人每年享受不少于6000元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补贴标准。同时,鼓励各地扩大范围,把高龄、独居、低保边缘、失独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确定为“二类对象”,给予养老服务补贴。2019年底,全省31.9万名老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其中一类对象 1.93万人,二类对象29.97万人,发放补贴资金2.1亿元,均以服务形式实现。2016年,按照国家人社部《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我省宁波市列为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之一。在此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将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列入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先后在桐庐县、嘉善县、嘉兴市、义乌市、温州市陆续开展了试点工作。我省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主要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重度失能),生活起居需要专门照料的参保人员为对象。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筹集资金;开展居家上门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医疗机构护理等多种护理方式。

三、高龄津贴补助提标扩面。积极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2号),明确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20项重点任务,要求重点解决好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强化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广泛、方便可及、适度普惠的老年人照顾服务体系。将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年满80周岁老年人的高龄补贴从不低于30元,提高到不低于50元。2019年底,全省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有145万。

四、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2018年,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8〕136号),明确到 2022年,全面建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五、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2013年,我厅和原计生委印发《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民福〔2013〕117号),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养老服务优先优惠政策。对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应当将其纳入补贴范围,做到应补尽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要求进机构养老的,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接收,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在服务费用方面可予优惠。对于愿意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县级民政、计生部门要指导社区、村委会以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特别关心,做好服务保障,并尽可能给予优惠。2019年,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9〕27号),提出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低收费托养服务。

六、医保“一卡通”异地就医情况。我省在2010年12月底,启动浙江省社会保障医保“一卡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现了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异地就医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即时结算。2016年启动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算试点;2019年6月、11月,分别实现了与上海市、江苏省的异地就医双向门诊直接结算。经过近10年的努力,我省参保人员省内、省外、长三角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顺畅。截至2019年12月底,省内异地开通1383家,直接结算1053.82万人次。跨省住院定点开通1109家,浙江参保人员在省外就医直接结算13.12万人次;省外参保人员在浙江就医直接结算7.86万人次。全省所有统筹区、1297家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与上海市、江苏省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双向直接结算,浙江参保人员在上海医院门诊刷卡直接结算20.5万人次;上海参保人员来浙江就医门诊刷卡直接结算10069人次。浙江参保人员在江苏医院门诊刷卡直接结算1495人次;江苏参保人员来浙江就医门诊刷卡直接结算1273人次。

下一步,我厅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养老服务的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政策要求,继续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能力,结合你们的建议,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进行扶助。标准为: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每人每月60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每人每月800元。目前,国家没有对特定群体给予加发退休费的政策,相关政策的调整权限在国家,我省无权出台针对独生子女父母提高退休费的政策。

二是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为遇到临时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2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困难救助;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确需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经济补助。

三是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需求评估、对象认定和政府购买等办法,精准把握老年人服务需求,加强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重点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提供机构养老或居家照护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原则,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所需费用。

四是努力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能力。持续推进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贯彻27号文件精神,再建设300个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乡镇(街道)覆盖面扩大到70%以上。保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常态化运营,强化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六大功能,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能力。形成镇街与社区错位发展、相互协同,专业服务与一般服务相结合,收费服务与免费服务相补充,机构全托、社区日托、居家服务相衔接的居家养老服务新格局。坚持助餐服务6种模式,加强食品安全检查,探索助餐配送餐服务长效机制,切实解决老年人“烧不起饭”难题。

五是推动建立独生子女照护父母氛围。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教育活动,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志愿者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精神慰藉等服务活动。构建敬老爱老氛围,倡导子女和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居住。进一步丰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内涵,结合老人需求扩大服务内容,鼓励社会力量、农村老年人协会参与,及时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代际沟通、家庭关系调适、社会融入、敲门问候等服务。我省养老金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随独生子女落户本地的老年父母,可持银行卡在本地支取养老金。有的省作出相关独生子女陪护假的规定,我们将注意观察其执行情况,视情学习借鉴。计划统一全省异地就医标准,实现参保人员、定点机构、所有病种三个全覆盖,全面实现普通门诊、规定(特殊)病种门诊、住院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六是加大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爱力度。督促各地落实《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民福〔2013〕117号)和《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9〕27号)中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养老服务优先优惠政策。继续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免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并提供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全省有180家省、市、县级医院作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就医定点机构。积极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组建志愿服务队,开展精神慰藉等服务活动,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更好的融入社会,提升他们的幸福感。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省养老服务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朱霜洁

联系电话:0571-87055490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