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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舟2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7-30 11: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刘优飞、邵雷、吴静雅、周国岭、练国平、余雄伟、余河通、管志强、戴灵芝、李玮玮、杨永明代表:

你们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舟27号《关于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建议》收悉。结合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建议中分析了我省老龄化和养老服务工作的现状,指出了养老服务发展中不充分、不平衡的现象,提出了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政策建议,很有针对性和建设性。

正如你们所说的,我省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截至2019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1162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3.05%,浙江已经进入深度老龄化,将来还将进入超老龄化社会。面对如此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大对养老事业的投入,努力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全省养老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截至2019年底,全省共有养老机构共2382家,床位44.3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54.8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养老床位达到48.5%。全省已建有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23455个,实现城乡社区全覆盖;已建成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720家,覆盖一半以上的乡镇(街道)。助餐配送餐服务覆盖全省13453个城乡社区,占比55.3%。李克强总理2019年8月到杭州拱墅区和睦街道调研,对杭州的居家养老服务给予高度肯定。我省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连续两年得到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表彰激励。

但是就如建议所指出的,在山区及偏远海岛地区,养老服务事业起步晚,老年人口多、底子薄,普遍存在资金供给不足、财政压力大,专业人才缺乏、市场供给不足,医养结合不够、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建议提出的意见,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把浙江打造成为“幸福颐养标杆区”,让老年人及其家庭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大养老服务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安排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由2012年的2.37亿元增加到2020年的8.25亿元。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途之一。在资金分配中,综合考虑各地人口老龄化情况和财力状况,向老龄化严重和加快发展地区倾斜。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相关问题研究,认真谋划,加大投入,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资金监管,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同时,也将会同税务部门积极落实好支持养老服务业、养老机构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二、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全省98.5%的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专业水平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专业化多元化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要通过社会力量参与来实现。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政府建造完成后,全部交由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鼓励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会化专业化运营。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照料中心)标准化运行,目前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地方标准正在立项,有望今年制定出台。争取培育发展一批“产品多元、服务态度佳、服务质量高、服务口碑好”的社会化运营机构。

三、加强养老医护专业人才培养。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举办老年医学、护理、康复、心理以及抗衰老、健康管理等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加强人员培养。养老护理员纳入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符合条件的纳入“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国外培训计划。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继续教育制度。财政保障培训、出国研修、岗位津贴所需,所有养老护理员每年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培训。针对山区和偏远海岛地区,加强对医务人员及专业护理人员的定向培养,充实到基层,使居家养老的老年人获得便捷、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推进社区居家医养结合。社区居家养老老年人是医养结合服务的重点对象,进一步规范为社区居家养老对象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所需非约定健康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保险、居民自费等方式向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满足老年人就近就医、就近享受专业的照料、护理、保健等医养护康服务的需求。

感谢你们对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加强联系,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 系 人: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田丽君

联系电话:0571-87050928

邮    编:310007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