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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反馈《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的指导意见》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0-04-22 15:2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人事处

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征求对<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的指导意见>修改意见的函》(民电〔2020〕60号)收悉,经研究,我厅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对《指导意见》的总体建议

1、建议对相关指标进行量化表述。比如在人员配备、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建议研究提出相对量化的数据指标,防止过于笼统,便于基层实际操作,为切实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提供依据。

2、建议增加体现重视加强民政部门信息化人才配备、使用和培养的内容。

二、对《指导意见》的具体建议:

1、第5页第12行:“优化养老、殡葬、儿童福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民政社会服务领域岗位职级设置”

修改为:“优化养老、殡葬、儿童福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婚姻登记等民政社会服务领域岗位职级设置”

2、第6页第5行:“(二)多渠道解决工作经费,做到有经费为民政对象服务。根据乡镇(街道)辖区面积、人口数量、工作任务量等因素,科学制定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工作经费标准,建立事权财权相匹配的基层民政经费保障机制。”

修改为:“(二)多渠道解决工作经费,做到有经费为民政对象服务。根据乡镇(街道)辖区面积、人口数量、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建立事权财权相匹配的基层民政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足额落实基层民政机构工作经费。”

(具体理由为:一是各地财政对乡镇(街道)工作经费已制定相应的预算支出标准,难以就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工作经费再制定标准。二是从财政事权看,民政机构工作任务大多属于地方事权,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保障,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工作经费标准由基层财政制定为宜。)

3、第6页第18行:“推进将养老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基层民政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地方重点投资范围”

修改为:推进将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机构等基层民政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地方重点投资范围。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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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反馈《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的指导意见》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04-22

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征求对<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的指导意见>修改意见的函》(民电〔2020〕60号)收悉,经研究,我厅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对《指导意见》的总体建议

1、建议对相关指标进行量化表述。比如在人员配备、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建议研究提出相对量化的数据指标,防止过于笼统,便于基层实际操作,为切实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提供依据。

2、建议增加体现重视加强民政部门信息化人才配备、使用和培养的内容。

二、对《指导意见》的具体建议:

1、第5页第12行:“优化养老、殡葬、儿童福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民政社会服务领域岗位职级设置”

修改为:“优化养老、殡葬、儿童福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婚姻登记等民政社会服务领域岗位职级设置”

2、第6页第5行:“(二)多渠道解决工作经费,做到有经费为民政对象服务。根据乡镇(街道)辖区面积、人口数量、工作任务量等因素,科学制定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工作经费标准,建立事权财权相匹配的基层民政经费保障机制。”

修改为:“(二)多渠道解决工作经费,做到有经费为民政对象服务。根据乡镇(街道)辖区面积、人口数量、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建立事权财权相匹配的基层民政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足额落实基层民政机构工作经费。”

(具体理由为:一是各地财政对乡镇(街道)工作经费已制定相应的预算支出标准,难以就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工作经费再制定标准。二是从财政事权看,民政机构工作任务大多属于地方事权,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保障,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工作经费标准由基层财政制定为宜。)

3、第6页第18行:“推进将养老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基层民政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地方重点投资范围”

修改为:推进将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机构等基层民政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地方重点投资范围。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