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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19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10 11: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91号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施“双随机”检查工作的要求,现就全省性社会团体2019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19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核准成立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其中,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内容和材料

(一)2019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二)年检(年报)须报送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19年度)》(一式三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2018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团,须提交针对性的整改报告;

4.“双随机”抽查到的社团(名单附后),统一接受我厅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我厅承担,审计报告由审计机构统一报送我厅和反馈各社团。

5.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须提交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由我厅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费用由我厅承担,报告由审计机构统一报送我厅和反馈各社团。

6.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今年继续实行网上年检。各社团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按部门→省民政厅→社会团体年检”进行在线填报,如实、完整填写年检报告书后,提交办理网络预审。网络预审通过后打印(一式三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社团印章齐备后,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出。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9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19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履行相应程序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5.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6.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17.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

18.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9.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0.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1.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2.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5.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我厅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社会团体自查填报阶段。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资料。各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认真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应当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将年检材料送交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年检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年检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直接登记和已办结脱钩变更手续的社团,可将年检材料直接报送(含邮寄)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后,各社会团体按本通知所附的《年检材料报送时间表》要求将年检材料报送我厅。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开。

五、其他说明

(一)为有序开展年检工作,请各社会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及时完成自查和初审,按照时间安排表(见附件)向我厅报送年检材料。

(二)报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底,逾期不予受理。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

(三)社会团体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填报系统故障咨询:0571—81050495

2.年检材料报送、填报内容咨询:0571—88880700转2、81050591

 

附件:1.年检材料报送时间安排表

   2.双随机抽查的社会团体名单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4月1日


附件1

 

年检材料报送时间安排表

 

报送时间

下列单位主管的社会团体

6910

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

61113

已脱钩的社会团体

615

省科协

616

省经信厅

61819

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法院、省社科联、省妇联、杭州海关

62324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政法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民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通信管理局

62930

省住建厅、省民宗委、省外事办、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人防办(民防局)、省林业局、省残联

723

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证监局、省银保监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778

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信访局、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委统战部、省委政研室、省委老干部局、省市场监管局、

团省委、人行杭州支行、省邮政局

79

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审计厅、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省体总、省新闻工作者协会

71415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联络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司法厅、省直机关工委、省台办、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纪委(省监察委)

717

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省统计局、省国资委、省作家协会、省文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

72021

机动


 

附件2

 

双随机抽查的社会团体名单

 

序号

1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

2

浙江省书法研究会

3

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

4

浙江省印染行业协会

5

浙江省时尚产业联合会

6

浙江省达州商会

7

浙江省科普作家协会

8

浙江省水泥协会

9

浙江省学生联合会

10

浙江省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

11

浙江省青年创业协会

1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会

13

浙江省人大工作研究会

14

浙江省蓄电池行业协会

15

浙江省越国文化研究会

16

浙江省铸造行业协会

17

浙江省缝制机械行业协会

18

浙江省品牌建设促进会

19

浙江省留学人员和家属联谊会

20

浙江省民间美术家协会

21

浙江省养猪行业协会

22

浙江省杭州广宇慈善协会

23

浙江省家庭服务企业协会

24

浙江省酒业协会

25

浙江省排舞运动协会

26

浙江省音乐家协会

27

浙江省真空学会

28

浙江省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发展促进会

29

浙江省铁道学会

30

浙江省质量协会

31

浙江省杆塔行业协会

32

浙江省畲族文化研究会

33

浙江省卫生体育协会

34

浙江省根艺美术学会

35

浙江省劳动模范协会

36

浙江省帆船协会

37

浙江省中医药学会

38

浙江省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

39

浙江省企业家协会

40

浙江省燃气具和厨具厨电行业协会

41

浙江省企业理财协会

42

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

43

浙江省会展学会

44

浙江省辞赋学会

45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46

浙江省花卉协会

47

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协会

48

浙江省纺织印染助剂行业协会

49

浙江省农业区域合作促进会

50

浙江省现代农业促进会

51

浙江省供销社连锁经营与电子商务协会

52

浙江省酒类流通协会

53

浙江省造纸学会

54

浙江省产品质量评价协会

55

浙江省应用数学研究会

56

浙江省国际商会

57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58

浙江省蜜蜂产业协会

59

浙江省丝绸文化研究会

60

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

61

浙江省少数民族知识分子联谊会

62

浙江省婚庆行业协会

63

浙江省农村金融学会

64

浙江省艺术发展研究会

65

浙江省少先队工作学会

66

浙江省党的建设研究会

67

浙江省幼儿体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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