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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2482146/2021-00038 | 主题分类 | 民政 |
发布单位 | 省民政厅 | 成文日期 | 2021-02-23 |
文 号 | 浙民社基准字〔2020〕18号 | 主题词 |
浙民社基准字〔2020〕第18号
浙江九阳公益基金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办理浙江九阳公益基金会设立登记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准予浙江九阳公益基金会设立登记,为非公募基金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一条和民政部《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认定浙江九阳公益基金会为慈善组织,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带慈善组织标识)。
浙江九阳公益基金会登记后,应遵循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