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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2482146/2021-00062 | 主题分类 | 民政 |
发布单位 | 省民政厅 | 成文日期 | 2021-02-23 |
文 号 | 浙民社非准字〔2020〕40号 | 主题词 |
浙民社非准字〔2020〕第40号
浙江省之江区域经济研究院举办者:
你们关于办理浙江省之江区域经济研究院成立登记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准予浙江省之江区域经济研究院成立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浙江省之江区域经济研究院登记后,应遵循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