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社非准字〔2020〕第38号
浙江国羽助学中心:
你单位要求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同意名称由浙江国羽助学中心变更为浙江海民助学中心。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