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依据和目的意义有哪些?
近年来,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文件,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优化服务。2018年10月我省出台《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并于12月1日起开始实行补领婚姻登记证全省通办,先后于2019年8月和12月起在杭州市、台州市试点开展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取得了良好成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纵深发展,根据国务院以及民政部有关“探索开展异地办理婚姻登记”“开展跨区域婚姻登记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放宽《婚姻登记条例》对内地居民结婚、离婚登记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实行省内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方便群众办事,提升群众的改革获得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0〕14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保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方案》主要有哪些内容?
《方案》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实施时间四部分,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相关条款的内容;二是明确了实施方式与适用范围;三是提出了六方面具体保障措施,从健全机制、统一标准、推广预约、完善数据、提升服务、推广经验等方面对各地民政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方案》规定哪几个事项在我省实行全省通办改革试点?如何实施?
《方案》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内地居民离婚登记2个办事事项,在浙江省内试点实行全省通办。即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以及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四、 我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有哪些?
目前,我省共有94家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即89个县(市、区)民政局和龙港市社会事业局,以及4家特别区域内婚姻登记机关(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宁波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五、我省内地居民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是否实行全省通办?如何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方案》明确我省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仍按照《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实行全省通办。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条件的,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浙江省范围内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一)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内地居民;(二)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省或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省的现役军人;(三)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省的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本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六、涉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可以实行全省通办吗?
我省涉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3个事项仍由各设区市民政局和义乌市民政局办理,不实行全省通办。当事人可到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为义乌市的,可到义乌市民政局申请办理)。
七、《方案》主要提出了哪些便民保障措施?
《方案》提出了如下便民保障措施:一是推广婚姻登记网上预约。为避免人员聚集,缩短等候时间,建议当事人提前2—30日登录浙江省民政厅官网、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关注“浙江民政”微信公众号、“浙里办”等进入“浙江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网上预约。二是加大补领婚姻登记证全省通办工作力度。宣传引导我省婚姻集中登记以前,在乡镇(街道)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符合条件的可就近到民政部门补领婚姻登记证,做到能补尽补,力争2023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不断完善婚姻登记证电子证照库,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数据支撑,方便群众办事。三是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婚姻文化建设,常态化、专业化全面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和结婚登记颁证工作,创新方式,丰富内容,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八、男女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是否可以在浙江省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按照国务院批复(国函〔2020〕140号) 精神和《方案》规定,男女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都不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目前不能在浙江省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登记,仍按照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九、实施时间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批复(国函〔2020〕140号) 规定,《方案》确定我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改革试点实施时间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